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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天驰君泰马翔律师成功代理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商标案再审胜诉!

 江中鸟6933 2016-12-30

(庭审直播现场)

2016年12月30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切的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商标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高院再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未导致市场混淆后果,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不会误以为两者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两者不构成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不构成侵权,依法撤销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错误判决,至此,“非诚勿扰”商标案以江苏电视台的再审胜诉而终结!

马翔律师接受江苏电视台委托,成功代理“非诚勿扰”商标再审案件

马翔律师商标诉讼团队在接受江苏电视台所委托的“非诚勿扰”商标案后,组织多次案件论证,积极、深入的分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认为深圳中院的二审错判严重的脱离了客观实际,背离了公众对于大众传媒的通常认知,其二审错判不仅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更重要的是危及到了我国广播电视行业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稳定秩序。在进一步的案件代理中,马翔律师重点从双方服务不类似,且在全面考虑案情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形成了核心法律意见,最终广东高院再审裁判结果全面采纳了马翔律师的代理意见。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法律案件,案件本身所涉及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表面看似简单,实则较为复杂,这也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解决新类型商标法律问题仅仅浅显的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而是还应准确的理解商标法律的立法意图、司法政策及价值取向。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始末

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申请注册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2010年1月15日,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电视台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013年2月,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双方服务不类似驳回金阿欢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被告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据此,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深圳中院)。

二审判决:双方服务类似《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2015年12月11日,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为相亲、交友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涉案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构成商标侵权。珍爱网公司参与了《非诚勿扰》节目的嘉宾招募,以及举办“非常有爱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等,珍爱网公司与江苏电视台也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了金阿欢享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江苏电视台旗下江苏卫视应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经审查,于2016年5月13日裁定提审该案。

广东高院再审撤销二审错误判决,《非诚勿扰》节目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关于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成立,再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电视台作为大众传媒,负有宣传正确的价值观、寓教于乐等公众文化服务的职责,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商标案的胜诉同时也为我国广播电视行业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繁荣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广东高院的再审判决符合法律精神,是公平、公正裁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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