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暂停房地产资管计划备案 2016年12月28日,中基协向各机构下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征求意见稿)》。 1 出台背景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协会将暂停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资管计划备案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下一步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予备案的资管计划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明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和其他投资方式。
《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或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规范执行。 2 发文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6〕 号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规范),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自发布之日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与规范第一、二、三条不符的存续产品,不得新增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后应当予以清盘,不得续期;与规范第四、五条不符的存续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规范执行。
今后,协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力度,密切监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情况,及时跟踪了解行业机构展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不定期发布或调整备案管理规范的形式,明确相关要求,提示合规风险,维护行业秩序,共同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2、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日 (图片来源于网络) 3 意见稿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1]普通住宅地产[2]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委托贷款;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五)其他投资方式。
二、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对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做详细披露。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1]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2] 根据深交所《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房地产行业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 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 4 起草说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规范第4号》),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思路
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协会近日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参与房地产市场投资的情况进行了摸底。统计显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规模在三类机构资产管理总规模中的占比不高,但资金来源以银行为主、通道业务占比高、项目集中于热点城市等特征较为显著,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整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房地产市场现状,协会按照证监会部署,着手开展《规范第4号》起草工作。此次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以分类对待、统一规范、平稳过渡为原则,根据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导向,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项目性质、资金用途等方面区别对待,重点关注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行为。
二、主要内容
《规范第4号》整体结构与此前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保持一致,共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规范。为避免监管套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二)整体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本规范结合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行业现状,对《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完善。一方面,从项目所在地来看,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存在投向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以下简称热点城市〉的情况,个别热点城市还较为集中,需进一步强化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另一方面,从项目属性来看,投资项目目前多为普通住宅地产,而政策鼓励的保障性住宅地产项目占比偏低。综合上述因素考虑,本着分类对待的原则,本规范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同时明确热点城市范围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从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来看,个别机构可能通过嵌套投资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受让资产收(受)益权、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等方式规避本规范要求,变相投资于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为防止出现上述情况,本规范明确予以禁止。
(三)关于资金用途
协会前期备案、监测发现,个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各类资产收(受)益权等形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规则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本规范对前述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强调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关于穿透原则、信息披露和资金监管
规范强调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三条禁止情形的,应当对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做详细披露;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五)关于新老划断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于“新老划断,平稳过渡”的原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存续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与本规范第一、二、三条不符的,不得新增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后应当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2、与本规范第四、五条不符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以我之专,成你之业 学习 | 交流 | 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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