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关:劳动部 颁布时间:1995-1-1文号:劳部发[1994]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推荐(0) | 引用(1) | 阅读(209) | 评论(0) | 举报 下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最近读者: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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