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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心爱如初 2017-01-03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3801-2009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3801—1992《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

本标准与GB 1380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烟道污染物氯化氢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限值(见表1和表2);

——增加了烟道污染物汞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限值(见表1和表2

——增加了烟道污染物二噁英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限值(见表1和表2);

——取消了火化间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其监测方法(1992年版的第5章和3.1.2);

——取消了噪声强度限值(1992年版的3.1.53.1.6);

——通过引用规范性文件,精简了监测方法(1992年版的第4章;本版的第4章);

——调整了烟道污染物监测的取样时段(1992年版表1的脚注;本版的3.1.1);

——调整了烟道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限值(1992年版的表1和表3;本版的表1和表2);

——确定了火化机烟气排放黑度限值的观测时段(见3.1.3);

——火化机烟道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单位不再沿用kg/h,而改用kg/具或μg TEQ/具(1992年版的表3;本版的表2);

——燃油式火化机适用区域的等级划分引用了相应的国家标准(1992年版的3.2;本版的3.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成龙、王玮、李伯森、左永仁、李大涛、姜思朋、鲁琦、朴文伯、王贵领、高善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 GB 13801—199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浓度限值、总量限值、烟气黑度限值、等级划分及其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结构的燃油式火化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2003-0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 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等级划分

3.1 排放限值

3.1.1浓度限值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按取样时间分为任何一次峰值、三具值和平均值。

任何一次峰值为火化单具正常遗体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每次测试时应在三具火化遗体中取其单具最大浓度值;

三具值为连续火化三具正常遗体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

平均值为火化三具正常遗体过程中,每次测试所获得三个浓度值的算术平均值。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小于表1的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染物名称

取样时间

          mgm3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30

80

150

任何一次峰值

40

100

180

二氧化硫

      

15

30

60

任何一次峰值

20

40

80

氮氧化物

(以NO2计)

      

50

100

200

任何一次峰值

80

150

300

1 ()

污染物名称

取样时间

          mgm3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一氧化碳

      

80

150

300

任何一次峰值

150

300

500

   

      

30

50

80

任何一次峰值

40

60

100

      

2

6

10

任何一次峰值

3

9

15

    

      

2

6

10

任何一次峰值

3

9

15

      

0.2

0.4

0.6

任何一次峰值

0.4

0.6

0.8

0.5ng TEQ /m3

1.0ng TEQ /m3

2.0ng TEQ/m

注:在计算烟尘和二噁英排放浓度时,以11% 0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

换算公式为c=10/(21Os×Cs

式中:c-标准状态下烟尘经换算后的排放浓度(mg/m3);

Os-烟气中氧气的浓度(%);

 Cs-标准状态下烟尘的实际排放浓度(mg/m3)。

 

3.1.2总量限值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以火化单具遗体计算,取连续火化三具遗体所排放总量的算术平均值。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小于表2的限值。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

污染物

名称

                      kg/具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0.045

0.120

0.225

二氧化硫

0.068

0.135

0.270

氮氧化物

0.225

0.450

0.900

一氧化碳

0.36

0.68

1.35

0.135

0.225

0.360

0.009

0.027

0.045

    

0.009

0.027

0.045

0.0009

0.0018

0.0027

0.75 μg TEQ/具)

1.50μg TEQ/具)

3.00μg TEQ/具)

 

3.1.3 烟气黑度限值

在火化单具遗体的观测时段内,燃油式火化机烟气排放的黑度限值划分为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排烟黑度应符合其相应要求。

3.1.3.1 一级标准

燃油式火化机在正常运行状况下,排烟黑度应为林格曼零级;在起炉等特殊条件下,排烟黑度应不大于林格曼一级,连续时间应不大于20s

3.1.3.2 二级标准

燃油式火化机在正常运行状况下,排烟黑度应为林格曼零级;在起炉等特殊条件下,排烟黑度应不大于林格曼一级,连续时间应不大于40s

3.1.3.3 三级标准

燃油式火化机在正常运行状况下,排烟黑度应不大于林格曼一级;在起炉等待殊条件下,排烟黑度应小于林格曼二级,连续时间应不大于60s

3.2 等级划分

燃油式火化机按照其使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要求分为三个等级,使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按GB 3095 中规定执行,其执行标准的级别如下:

——使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一类功能区的执行一级标准;

——使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二类功能区的执行二级及以上标准;

——使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三类功能区的执行三级及以上标准。

4 监测方法

4.1燃油式火化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硫化氢、氨气和汞的现场采样按GB/T 16157中的相应方法执行。

4.2燃油式火化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硫化氢、氨气、汞和二噁英的监测分析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和环保行业统一使用的有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4.3燃油式火化机排烟黑度的观测采用HJ/T 398 规定或与其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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