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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件——撤销遗嘱公证 到底为哪般?

 women1413 2017-01-05

王某与其子女于2014年4月来到鲁中公证处称,王某2008年经某区县公证处公证,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现立遗嘱人改变主意,要求撤销该公证遗嘱。并申请予以公证。

公证处受理了该项申请,当时就叫王某的子女回避,对王某单独进行了询问,因王某已经70多岁,公证员首先给王某啦起了家常,通过聊天,公证员发现王某虽然上了年纪,但思维敏捷,思路清晰,完全具备行为能力。

经过了解,王某2005年丧偶,之后子女为照顾老人,特地给其找了个保姆。该保姆比王某小15岁,后来在相处过程中王某与该保姆产生了感情,并于2007年不顾子女的反对与该保姆结婚,当时保姆对王某是关怀备至,王某为了维护保姆的利益,将自己的房产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遗留给了保姆。

立下遗嘱后不到一年的时间,现配偶对王某是又打又骂,还经常不给其饭吃,把王某的财产都给了其自己的子女。现王某后悔了,决定与现配偶离婚,并撤销2008年所立的公证遗嘱。

公证人员对王某提出的撤销公证遗嘱的想法予以了解释和说明,公证员告诉王某,如果撤销公证书,必须符合《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在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相符,办理的程序合法,公证处没法撤销公证书,王某可以在公证处另立一份遗嘱,达到撤销原公证遗嘱的目的。也可以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把自己所立遗嘱中的房产处理掉,这样也能达到撤销遗嘱的目的。或者由王某发表声明,声明自己撤销2008年所立的遗嘱。

王某听后,认为自己的子女都对自己不错,决定不再立遗嘱了,处理房产对自己的住处是个问题,决定自己发表个声明,撤销自己原先所立的遗嘱。公证处为王某办理了声明书公证,考虑到王某上了年纪,公证处在公证的过程中要求对办证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最后为王某出具了公证书。

在此案中,王某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而《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公证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更正”。

此案中公证的内容与事实相符,公证的程序合法,对公证书提不出任何疑问,所以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条件。然而,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此案中王某又不想通过重新立遗嘱的方式来撤销原公证遗嘱,所以,只有通过发表声明的公证方式来撤销其原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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