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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的司法认定与解释

 法学0507 2017-01-05
一、情节的概念
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而定罪情节又可以分为基本情节与加重或者减轻情节。前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情节,后者是区分轻罪与重罪的情节。这里的情节是指基本情节,也就是作为罪量要素的情节。这种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为犯罪成立所必须的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情状。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情节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称为情节犯。而情节犯又可以分为纯正的情节犯与不纯正的情节犯:前者是指刑法规定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后者是指刑法规定以一定的条件(例如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
二、情节的类型
情节和数额有所不同,它是以综合的形式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情节具有以下类型:
(一)情节严重
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是我国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既有违法所得数额、经济损失数额,又有其他情节,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因而情节的内涵较之数额更为宽泛。
(二)情节恶劣
在我国刑法中,除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案件的情形以外,还有以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含义大体相同,只是情节恶劣更强调伦理道德上的否定评价。
(三)特定情节
在我国刑法中,除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这样的概括性规定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还规定了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特定情节。这些情节的特点是,它们不属于罪体的范畴,因而不需要行为人对其的主观认识。它们不决定行为的质,但决定行为的量。因而其功能类似于情节,是立法者从刑事政策出发,对于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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