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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

 women1413 2017-01-05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的人们纷纷进入城市工作生活,户口也往往会迁到城市里,同时在农村也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于是很多人开始担心一旦发生拆迁情况时,还能不能享有相关的补偿呢?那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到底和户口有没有关系呢?

农户是享有以下两项相关权利的:

1、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

2、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综上,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相关的主要是下列补偿:

1、征收土地补偿

根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来看,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四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征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补偿

①宅基地

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宅基地属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并且“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②地上房屋

农村房屋属于个人所有,是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农村房屋拆迁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农村房屋权利人通常是数人。如果经历了历次翻建、扩建、重建等,权利人还可能发生增减变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中,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农村土地、房屋的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涉及到很多因素。当我们在征地拆迁时遇到问题,切莫意气用事,还是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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