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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同时指定监护人?

 zz401 2017-01-05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同时指定监护人?

                    作者:邵长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申请人只提出宣告被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的申请,并没有要求同时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在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指定监护人?

关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院应当同时指定监护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体现了法院在审理确认监护人的案件时可以指定监护人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式样中,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格式另列一项指定监护人。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第1-3项或者第17条第1款中的1-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至于申请人对法院确定的监护人持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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