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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案件的审理程序探讨

 余文唐 2017-01-07

缺席判决案件的审理程序探讨

 

缺席判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审判形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起着重要作用。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仅就到庭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听取意见,核对证据,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如果有就应当核实,如起诉状、答辩状、相关证据等)后,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的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差,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缺陷,实践中容易被误用或滥用,有时还可能违背立法初衷,反而被用于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当抗诉的法定情形。该修改说明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已在立法届已引起重视。民诉法规定了几种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但在缺席判决时,应当遵循什么程序,该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原告、被告、第三人甚至几方当事人分别及同时缺席的情形都可能发生。对不同的情形,审理程序应当有所不同。笔者结合实践中对缺席判决的审查中几种适用和不适用的情形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开展此类案件的监督谈一些粗浅的体会,以供探讨。

一、        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下,因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故缺席应以视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可直接按撤诉处理,这种情形一般没有争议。在被告提出反诉时,除了本诉可按撤诉处理外,对反诉应当缺席审理并判决。此种情形下要注意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不能相混淆,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再行起诉,而缺席判决后不服则只能上诉或申诉。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作出判决。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缺席既是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对缺席者应当制裁,故对缺席一方的利益不予理会,完全按照原告的主张来判决。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需审查双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及诉讼材料。原告申请撤诉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表明其实体权利一定不受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只能就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就相当于被告,法院缺席判决类似于第二种情形。

二、缺席判决案件审查中应注意的情况:

出席法庭有时是当事人的权利,有时是当事人的义务,但最主要体现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出庭并不代表认可对方诉讼请求。在法庭审理中,不能简单以缺席为由,直接判决缺席一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笔者认为缺席判决案件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对缺席当事人进行合法的传票传唤。

合法的传票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未经合法的传票传唤,不能适用缺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如让他人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随时传唤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审理。如果未经传票传唤或庭上因言语不和等,一方当事人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时,是不应当适用缺席判决的。

如果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缺席判决出现上述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发现后可以提出抗诉。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关于适用缺席判决的法条、第179条第1款第(11)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它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        当事人缺席是否有正当理由。

缺席判决的前提之一是当事人缺席无正当理由。有的当事人未能到庭有正当理由,如严重疾病、被监禁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外出务工、居民原住地拆迁造成送达困难等客观原因,并且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或者请假的,不适合缺席判决。另如果被告提出回避申请被答复前,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关于管辖权的裁定生效前等也不适合缺席判决

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法院不予延期审理而缺席判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据《民诉法》第179条的具体情形抗诉。

3、        法庭是否进行必要的审查。

出庭一般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被告不到庭,一般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非是对其实体权利的放弃,并不代表认可对方诉讼请求。查明事实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时,法院不能怠于查明事实,法院仍应查明事实以保护缺席当事人权利,需查明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果未到庭当事人提交或邮寄的有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也需审查。如果法院未审查缺席当事人已提交的证据,也未采信其正当抗辩理由。一般可以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理由进行抗诉。

4、到庭当事人是否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交新的证据的情况。

如果到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交新的证据,此时若一方当事人未到庭不适宜缺席判决,而应当延期审理,另行指定举证期限、答辩期和开庭时间并将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举证,征询对方是否同意质证。如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交新的证据,法院未将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而直接缺席判决的,便违反了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属于认定的事实便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检察机关可提出抗诉,具体可考虑以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举证。'”

5、        起诉时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或有下落但公告送达的

如果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公告送达。在法院不能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而采用公告送达情形下,在理论上不能确定被告确知诉讼的存在,在事实上的确有可能被告并不知道诉讼事实。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缺席判决的原因是被告下落不明且公告送达,如果被告的确不知情并缺席判决便剥夺了被告的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辩论权,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实践中也确有例用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一系列法律规定骗取法院判决的案例。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有的法院在审理被告下落不明适用缺席判决时把握的很审慎,除公告送达传票外,还同时向被告下落不明前同住的成年近亲属通知诉讼。

如果被告有下落而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的,因被告确不知情,判决驳夺当事人的辩论权、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使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检察机关发现后,可以提出抗诉,如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的单提军诉丁继霞离婚财产纠纷案,检察机关提出了两条抗诉理由,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是适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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