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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已取得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前收到的预收款,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刘刘4615 2017-01-07
2017-01-04 税闻

已取得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前收到的预收款,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升级开票软件选择对应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时,请问是否必须提供建筑合同原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办理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如何查询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名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规定,税务总局不定期公示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信息可以在税务总局机关网站查询。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2)或者情节严重的;

 ()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2)或者情节严重的;

 ()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2)或者情节严重的。

因此,您公司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机关网站查询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名单。


我司取得化妆品税目名称和税率调整前开具的消费税抵扣凭证,请问有抵扣时限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规定,自201610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10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11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您公司取得的是201610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11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广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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