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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比对差异”风险任务应对指引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20-04-21

一、指标描述

“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比对差异”指标主要用于分析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后,未申报或足额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

二、指标口径

属期区间:2017年至2019年。

指标口径:以增值税、消费税入库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应税(费)率计算得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费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税费额进行比对,累计税费额差额在100元以上。

三、数据来源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表、入库缴款书、收入退还书。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2.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3.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69号)

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5.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6.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有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策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18.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

五、应对要点

1. 参照附件“城建教育附加比对结果表”和“城建教育附加计税(费)分月(季)依据”,登录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查看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申报表、入库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核实确认差异情况,按适用税费率计算应查补税(费)额,责令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费和滞纳金。

注意:纳税人确需补缴的,必须按照对应的属期进行补充申报,不允许跨年度进行补缴,如纳税人存在2017年度应补缴附加税费,则补充申报属期必须在2017年度,如果未补充在2017年度,会造成在以后重新比对时,纳税人仍存在此疑点。

2.由于2019年并库前,增值税申报和城建税教育附加存在申报税款所属期和缴款所属期不一致的情况;同时要考虑到增值税补充申报、预缴、退库、稽查查补、纳税评估入库、跨年补税。根据增值税销售收入和纳税人类型享受的减免税收优惠措施等因素,尽管通过改进算法,已解决大部分问题,同时也存在极个别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以在核实时,必须把握纳税人既不能少缴又不能多缴的原则,根据疑点数据,通过结合金三系统查询结果,确定纳税人应补缴税费款金额。

3.在计算计税依据时,未考虑出口免抵税额,如果纳税人是出口免抵退税企业,在应对时应按相关政策认真核实, 登录出口退税审核检查系统,查看出口退税申报表,落实免抵税额。

4.在计算计税依据时,未考虑建筑工程房地产企业跨区域经营时,使用同一税号但登记序号不同,在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待以后列入专题进行比对。

在核实存上述情形纳税人时,可通过金三系统一并查询异地预缴税费的情况,统一合并计算。

5.城建税是按照税率7%计算的,所以存在因区划调整或纳税人跨区迁移,在部分属区期实际税率不是7%的情况,需要认真加以核对,按实际情况计算。

6.附加税费的计算是通过实际入库来判断的,在抽查部分纳税人数据时,发现纳税人在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时,“本期已缴税(费)额”栏填写了税(费)额,但通过金三查询开票入库信息时,未发现有相应的税(费)额开票记录,可能存在误填列的现象。如果存在上述现象,需要核实是否有已缴税(费)的凭证。

7.对补缴附加税费额较大的,为体现风险管理成效,要提交市局税收风险管理局,采用自发任务的形式录入税源管理平台。

8. 应对期限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市局会定期从后台提取2017年-2019年属期附加税费补充申报入库信息,对涉及单位工作开展进度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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