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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

 半刀博客 2017-01-08


一人公司简单的说就是一个投资人依法设立的公司。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五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应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机制,其主要针对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

一般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三个机关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组成,股东个人独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大权于一身破坏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关的制衡,与一般的公司治理形态有所不同。因而主要应从出资人管理人职工几个角度着手,分析他们在一人公司治理和监管中的作用提出有关完善举措。

(一)出资人,即一人公司的股东

1.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可见,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突破了公司法人的社团性限制,没有股东会,股东会的相应职能也就转嫁到股东一人身上。


2.一人股东可以自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


根据《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所以可以由股东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


3.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对公司享有最高权力


由于一人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是分不开的,因而一人股东可以凭借其股权直接经营管理公司。股东的个人意志无须转化即为公司意志,一人股东的决定就是一人公司的决定,极大的促进了一人公司决策的高效化,更适用市场经济的需求。


4.一人公司中股东责任更大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若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股东行为受到严格规制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监事、经理

一人公司股东可以自任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当然也可以聘请公司的经营者,但无论是自任还是聘请都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执行董事要严格执行股东作出的决议,对股东负责,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实现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


但实际生活中公司董事往往由一人股东兼任,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混为一体,两者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已经名存实亡了。再者就算是聘请的经理、监事,必然依附于该股东,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正所谓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再说,经理与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随时都有被解聘的可能,也无法发挥其作用,所以监事、经理在一人公司中的作用是不容乐观的。

(三)职工

根据《公司法》第521条第4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51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监事最为合理,也符合我国《公司法》中加大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监督力度的倾向。同时职工利益与公司利益息息相关,引入利 益相关者来治理公司,规定职工监事任职期间不能被任意免职、解雇,职工监事有权查阅公司所有账目等既可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监督与制约,又最终促进一人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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