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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原创】会计核算收入确认口径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口径的差异分析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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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行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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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指的收入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 我国现行的主要会计制度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这些会计制度对商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均有相应的规定,并与税法的商品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分别按收入类别对这些差异做简要分析。

1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A.会计核算中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会计制度处于谨慎性原则,要求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不以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作为必要条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应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而会计制度不确认收入的行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不作销售处理,而应按成本转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对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不是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文还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者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在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情形下,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均作为销售处理的行为主要有:偿债和分配等。会计制度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有:偿债和利润分配等。会计制度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有: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另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要确认相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2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等。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一样,均视同销售,但在某些情形下,也存在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收入,但税法确认收入的情况:

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条件的销售商品行为。 税法视同销售而准则不确认销售的行为: 第一: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收入确认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劳务收入。劳务收入的确认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中,对于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种情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判断标准如下: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估计。

另一种情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可以得到补偿,企业从稳健性原则出发,仅将已发生并预期或已经获得补偿的金额确认为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不产生利润。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文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核算。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这里差异是,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考虑劳务收入是否能收回。所以有些企业对于亏损合同计提的跌价准备,或者不确认少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在税务上并不被认可。在纳税申报时,要做谨慎的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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