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1.什么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
2.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解答:指的是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20%=应纳税所得额*10%,也就是说,执行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0%,减免幅度为15%。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解答: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如果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