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出台了一则与广大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新法规:国家工商总局1月11日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此《办法》,不由得让广大热爱在网上“买买买”的剁手党欢喜万分,今后在享受省时省力潇洒下单的同时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也增加了一道保护伞。 1、买家定作的商品; 2、鲜活易腐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买家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或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买家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或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 (1)、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2)、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3)、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 (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等,有外观类使用痕迹,或产生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 (3)、服装、鞋帽、箱包等商标标识被摘、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1、自收货之日起七日内向卖家发退货通知。 2、卖家收到退货通知后向买家提供退货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3、买家保留退货凭证,将商品、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退货运费,由买家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4、卖家在签收之日起七日内向买家退款。若买家不退赠品,买家付赠品价款。 1、建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2、受理和处理买家的投诉、举报。 3、查处卖家拒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买家合法权益行为的,予以公示。 文章来源 法制网 作者 赵颖 本期编辑 于澄 李小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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