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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被禁?工行辟谣债转股喊停

 三余无梦生 2017-01-13


《财经》记者 李德尚玉/文 袁满/编辑


“现在债转股的话题很热,最近这两天有人说喊停了,发改委也辟谣说没有这个问题,要继续推进债转股。”1月12日,在银监会例行发布会上,中国工商银行公司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魏学坤表示该行并未停止债转股:“国务院出台积极稳妥推进企业降杠杆和推进企业债转股的文件下发以后,我们正在积极落实文件的精神,也在积极推进债转股的工作。就是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推进。”


在介绍债转股情况时,魏学坤介绍:目前为止,工商银行已经签了7单债转股的框架协议,涉及到的金额将近600亿。工商银行做债转股通过改善实体企业的治理结构,把社会资金引入债转股企业里面去,实现经济的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提振实体经济作出贡献。


债转股继续推进


1月11日,坊间流传一篇名为“四大行债转股工作全面暂停发改委明令禁止明股实债”的文章,称 “四大行债转股工作暂停,前面所做的债转股,虽会计上实现权益并表,但实际仍是明股实债……实际是置换,将短期债务转为长期债务。发改委将口头通知各行,暂停以前模式,必须同股同权”。


上述文章的重点随即落到了“明股实债”上,并质疑“明股实债”是四大行债转股的实质。


该消息在银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认为消息并未空穴来风,并将其与新华信托2016年案件相联系。


当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公告进行辟谣称,我委发现网上流传一篇“四大行债转股工作全面暂停发改委明令禁止明股实债 ”文章。我委特此声明:文章中涉及我委的内容不实,纯属编造,我委保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权利。


1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两个多月的运行,四大行及资产管理公司与23家企业签订了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整个协议额超过3000亿人民币。


徐绍史还表示,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在对象企业的选择、实施模式的方案、预期效果方面,都符合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符合国务院文件的精神,今年还会加大力度推动。


明股实债是实质?


如果债转股并未叫停,那么明股实债是四大行债转股的实质吗?


201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指导意见,其中的探索包括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然而,债转股只是不良贷款及风险化解的手段,长期当企业的股东并非银行的意愿。因此在设计方案时,银行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如何退出。


“在和企业签订债转股框架协议的时候,在商量、研究、沟通债转股相关工作的时候,就要对债转股如何退出做安排,既然是商业化的债转股,就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规定债转股的退出方式。”魏学坤说。


在募集社会化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过程中,要平衡投资者收益和企业降低财务成本的需求,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明股实债”。即名义上的实施机构持有企业的股权,但为了给投资者较为稳定的收益,也会设定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回购股权”,并支付固定的成本。


从操作层面简单来看,“明股实债”是带有回购条款的股权。债转股中,银行在参股某公司时,要求该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股份负有到期回购义务,约定期限,约定年利率。而这相当于一笔风险锁定的高息债。


同时,银行又具有要求回购义务的主动权,到期了可以要求回购或者不要求回购。但如果转成债形式的瞬间,回购义务履行,债权关系也就随之终结。


债转股原本意图是将债券转为股权,表面上也是这么操作的,但在认购股权的同时,要求公司签署了带有固定利息率的回购条款。明股实债作为一种夹层融资方式,企业有需求,但不是真正的债转股。


如果银行有其它合理方式退出,明股实债的说法也许就不攻自破。


魏学坤列举了债转股的五种退出方式。第一,标的企业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实现退出;第二,企业实现兼并重组后,通过第三方转让来实现退出;第三,约定股息分红率,通过分红实现逐步退出;第四,与原股东约定一个触发机制,通过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第五,设立一个债转股的转让平台,通过该平台转让实现退出。


魏学坤称,“不管如何退出,既然持有股权,银行就要在持股期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企业投融资的重大决策。尤其对于杠杆率比较高的企业,要对其再融资进行约束,不能一边降杠杆,另一头却在加杠杆,这样就失去债转股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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