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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几个常见问题问答

 大大杨老板 2017-01-16

客户与朋友就下列问题经常会问到,现整理一下,供大家了解。


1、问:私募基金成立日应如何确定?

 

答:契约型基金:在契约型基金中,在其他条件成就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如:a.托管人发出资金到账通知日;b.基金管理人发布通知日;c.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之日,为基金的成立日。

 

依据: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十四条提到了私募基金的成立依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合同中一般约定了最低募集额和募集人数范围如2人以上不超过200人,在上述条件成就且在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之日,即为基金成立日,当然也有约定以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之日为基金成立日,更有约定以基金业协会备案成功后为基金成立日。

 

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基金:关于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的基金除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另有约定外,应以公司和有限合伙成立日为基金成立日。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2、问:是否需要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答: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016715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3、问:是否必须有基金托管人托管?

 

答:不是必须托管。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较多的基金通过券商或银行进行托管。

 

4、问:托管人托管职责什么时候开始?

 

答: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自基金成立后开始。

 

     依据:基金管理人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等,一般托管职责以托管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基金成立时,由托管人行使托管职责。

 

5、问:什么时候进行基金备案?

 

答: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6、问:私募基金备案前是否可以投资运作?

 

答:契约型基金:需备案后投资运作。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十五条要求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第四项第1小项中对契约型基金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也作了说明。

 

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未作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均未要求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所述,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基金业协会对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的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符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条件和投资程序,在基金备案前可以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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