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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典真题

 诗心竹梦 2017-01-17

每日经典真题

原创 2017-01-16 司考者 司法考试每日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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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典真题

 

真题集中突破: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题卷三

2011年3月24日经过后,3月25日起甲公司应还款。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因此,从2013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取得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自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该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债权,并不因债权转让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中断必须发生在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

AD项:《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于是债务人甲公司可对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所以A项错误。丁公司购买、接管甲公司,即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所以D项正确,A项错误。

BC项:原债务人甲以及其继受人丁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3月24日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之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故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题卷三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C选项中,当债权人(银行)主张抵押权时,亦是对部分主债权(80万)的主张,故其时效中断之效力及于剩余的20万元债权。故C选项正确。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A项借贷合同约定一周归还,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因而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日亦即借款到期日起算,而非自借条出具日起算。故A选项错误。

B项:《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是连带债务在诉讼时效上涉他效力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真正的连带债务,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如连带责任保证)并不适用。就此,《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中断。与此不同,因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并不因此而中断。反之亦然。故B选项错误。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丧失了胜诉权而非丧失了债权本身,因此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况且还有但书的规定,即只要主债务人同意给付债务,那么人民法院是可予支持的。因此,甲不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可以向乙追偿。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关于D选项,有人问:若在乙对银行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之前,银行请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未援用乙对银行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承担了保证责任。此后,甲对乙追偿时,乙以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对抗甲的追偿权,该如何处理?答曰:甲对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构成非债清偿,甲有权对银行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以资救济。


3、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题卷三

A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而言,应当将同意作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定事由,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应当将承认作为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对本案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据此,乙向甲支付10万元货款的义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乙获得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私权具有可处分性,乙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时效利益。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

B项: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乙公司书面答复应当作为对部分债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不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不属于要约。另外,放弃时效履行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乙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相对人甲同意或承诺。所以,B项错误。

C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法律也不禁止债务人履行,因此,债务人同意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乙公司自愿承担3万元债务的基础上,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乙公司不能以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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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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