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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之前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注意的几大问题(一)

 ryan256 2017-01-17

  尽量不要选择期权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

  由于期权激励会带来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结构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待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不确定造成期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不容易确定,从而导致公司在上市前的经营业绩不易确定。

  股权激励要跟企业内部考核机制配套实施,保密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等各项制度方面都要有相关保障措施保证股权激励的落实

  股权激励并不能等同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它是需要一套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做支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绩效考核是一个繁杂的工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断构建和完善,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取代的。股权激励只能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协同发挥作用。

  用于激励的股权比例不能过大,不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激励股总数占股份总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股本规模越大的公司,该比例可以更小;过多则有法律风险,同时也会损害股东利益。需要给予激励股的人数,如果只有1人,一般不能超过股份总额8-10%;如果多人,则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可占不低于激励股总数30%,即股权激励总额为15%时,一把手为5%左右。至于为什么需要限制股权激励比例,这既有国家法律上规定,也有预防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因为一旦上市变为公众公司,其创始股东、主要大股东必将持续迎来股权稀释的过程。以美国的上市公司经验来看,创始股东、主要股东,比例不少都低于5%,股权相当分散,如果股权激励比例过大,很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转移,出现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问题。

  不正规的股权激励计划容易导致股权不清晰而成为IPO的实质性障碍,因此尽量避免采用信托、代持等方式

  代理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本但以其他人(或投资公司)名义登记为股东的行为。我国采用的实名登记制,对于代持股一般认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不承认其股东身份。公司存在代持股东,很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公司具有潜在的权属纠纷,这样的企业是不会被批准上市的。

  虚拟持股是指投资人向公司投入资金,公司向投资人签发股权证明但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由于未经过工商登记,投资人与企业之间可能是股权关系也可能是债权关系,一旦投资人与企业或股东发生分歧,纠纷随之而起,这一定会成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严重障碍。

  基于信托持股证监会不认可和股权稳定的考虑,如果已经采用了信托持股的方式的拟上市公司的具体规范措施为,根据信托法和信托协议,终止了信托计划,并按照法律进行清算,由信托公司将公司股权一一转让给实际收益人,过户到自然人名下。最终由受让股权的众多股东作为发起人成立股份公司并上市。由于公司股权极度分散,可能会引起未来经营的不稳定性,因此公司一些重要的高管,主动向证监会做出承诺,锁定三年,并且签订了管理层持股协议(管理层持股协议最终在上市之前终止)。

  以增资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激励方式应该注意,增资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增资价格一般原则是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但增资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没有锁定期的,立即计入费用;同时对于增资价格的合理性应当予以关注,并作出解释;对于与同期引入的外部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之间的差异是证监会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加上股权激励的人数改制时股东总数不得高于200人,不要全员持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不得高于200人,且发起人股份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上市也还有相关的限售规定。公司首先应该控制股权激励人员总数,并不能将股权激励弄成当成员工福利,利益均沾,同时也应该对入股员工说明利弊,不能让激励对象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防止在上市前(禁售期内)出现激励对象要退股等股权纠纷情况,股权激励并不是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它是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体系。获得股权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完成绩效指标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

  此外,股权激励是长期激励,对被激励对象而言具有收益不确定性的特点,如果企业主不诚信,员工就不会相信企业主真的在搞股权激励,不但不能激励,反而适得其反。全员持股的方式同时还会形成一种“非法集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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