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是公司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形成权力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关系,通过将员工个人的利益与公司业绩进行绑定,以达到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相对于以“工资 + 奖金 + 福利”为基本特征的传统薪酬激励体系而言,股权激励使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为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股权激励让激励对象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分享企业的增值收益、参与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从本质上说也是企业分配体系的一部分。 一、股权激励的界定 (一)股权激励类型 股权激励是企业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股票增值权、虚拟股)。 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限制性股票又可分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关规定是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如采用其他定价方法的,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是企业授予被激励员工一定股票,被激励员工需按授予价格购买,在完成相应解锁要求或禁售条件后才可售出获利。根据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存在12个月以上的限售期,但是出资试点却在授予时就必须要出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只存在于主板市场,在授予日前,该股权激励方案应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管机构等审核批准(具体流程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独董出具意见→公示名单→监事会核查→股东大会审议→授予),在授予日股权激励工具才能正式授予。在限售期,被激励人员虽然持有限制性股票,但是不能卖出、用作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结束后若被激励人员完成激励要求,则限制性股票解锁,解锁后该部分股票不再受股权激励的限售约束,但可能继续受到其他规定的减持限制。针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全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目前仅限于创业板与科创板。被激励员工无需提前出资,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可以按照授予价格购买股票,因此此类股票是在归属并办理登记时出资。限售期结束后可以自由交易。若公司不设置限售期,则完成股份登记后即可按相关规定出售。在实施流程上,同样是在授予日上市公司正式授予该限制性股票,但是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是非标准性期权工具,其激励预案发布时会设定业绩归属期,归属期内若被激励人员完成业绩归属条件,则归属期后可以解锁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针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股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 股票期权是企业授予被激励员工在一定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股票的权利,行权期间被激励员工可以放弃权利。与限制性股票一样,同样需要在授予日上市公司正式授予期权工具;等待期内被激励人员不可行权,直至可行权日,才可按照设定的执行价格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买后即为实际持有的股票,但后续可能还会受到计划的禁售限制,直至出售日方可出售。股票期权中涉及的重要内容,主要如下表所示: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比如下
2、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具体包括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两种类型,其中,股票增值权是企业给予被激励员工在未来一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带来收益的权利。虚拟股是企业给予被激励员工一定虚拟的股票,被激励员工可以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上升的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等。他们的实施过程与权益类模式基本一致,但没有实际购买的环节,只是以现金进行结算,即完成业绩要求后,行权日上市公司直接进行现金结算,不存在权益变动。 (二)股权激励的“时间轴” 从微观角度分析,股权激励周期相当于各个时间节点的串联,并以不同时间节点对应不同激励动作,形成整个股权激励的有效链条:
(三)股权激励VS.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照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市场上存在将员工持股计划与股权激励混同的现象,但在监管和法律层面,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体系,其中“员工持股计划”与“股东(雇主)持股”是对应概念,强调持股主体的变化,更强调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股权激励”与“工资福利”是对应的概念,属于人力资源薪酬体系,强调股权的收益分红特性,旨在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正因如此,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员工以市场公允价格购买,是交互行为,股权激励侧重激励,获取收益并不需要对价付出。二者区别如下:
二、股权激励的市场表现 据对中信证券研报《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影响》(2022年3月29日)统计,从激励类型上看,市场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居多,占全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六成以上,伴随着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深交所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分别对科创板与创业板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规范性及激励性措施出台以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得到较大的发展。 在股份来源上,九成以上激励来源定向增发,其次为回购、再次为股东转让。考虑到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受股票规模的限制,对主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创业板与科创板的比例则为20%,因此若上市公司股份来源为定增发行,则发行规模较小时对上市公司股权稀释效应也较为有限。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不考虑股权稀释问题,定增方式所付出的成本比回购小。 在实施结果上,限制性股票未实施或暂停实施占比最低,而股票期权未实施或暂停实施占比最高,中信证券分析出现这种差异,主要系与两种激励工具的行权时点有关: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即为实际持有的股票,且已实际持有,股价带来的影响有限;而股票期权存在行权期,若行权期内股价长期低迷,则存在不会行权的情形,停止实施的可能性更高。从停止实施的原因看,主要包括服务期限、市场原因(预计可行权但股价不满足条件)和非市场原因(业绩不达标、触发不授予条件等),其中,非市场原因占比最高。 从行业分布看,新型行业(计算机、电子、医药、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行业)股权激励多于传统行业(银行、综合金融、煤炭、非银行金融、石油石化等),这主要是因为科技创新行业需要长期稳定的研究投入,对人才、技术的需求更高,采取股权激励可以更好地留住人才,而传统行业已处于发展稳定阶段,使用股权激励带来的效果有限,因此股权激励数量更少。 三、股权激励的选择时间
四、股权激励的对象选择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一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中核心技术人员将在下文详述。 除这三类人员以外要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二)核心人员的确定与选择 核心人员主要是拥有关键技术、控制关键资源或掌握核心业务和支持企业发展核心能力的人员。在核心人员的确定上,一般是利用企业人才模型,从人员的岗位价值、素质水平和人员对公司的历史贡献三个角度进行评价。其中岗位价值是评估最重要的因素,主要是通过其所处的岗位体现,明确股权激励前提下岗位价值的评价要素,评价岗位价值,进而评价岗位上的员工价值,岗位价值一般在评估中权重为50%;素质能力代表未来给公司做贡献的可能性,其既表现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也是对未来发展潜力的预期,素质能力一般在评估中权重为30%;注重历史的贡献是对员工成绩的肯定,同时也起到为新员工树立典范的作用,让新员工意识到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就会得到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该部分权重一般设置为15%。具体到细项量化分析上可以做如下切分:
五、股权激励的持股模式 (一)直接持股模式 由激励对象本人或激励对象实际控制的企业(如通过激励对象本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有实控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做GP的合伙企业等)直接获得公司实际股权的情形均是“直接持股”模式。在该模式下,股权激励对象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将直接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股权增值权等,同时应承担股东义务(如按股权比例承担经营亏损等)。 直接持股的优点是让核心人才的职业生涯与公司未来发展深度绑定,而且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该模式缺点是:如果激励对象数量多,则公司股东群体将变的庞大,公司治理将趋于复杂。若股东之间在企业发展中出现“志不同道不合”的情形, 则可能使得股东会杂音太多,决策困难,严重的甚至可能让公司陷入经营决策僵局。 直接持股的方式,不适合一般的股权激励对象。但适合于希望引进联合创始人、或希望把公司内部有强烈创业想法并愿承担创业风险的、志同道合的核心人才转化为事业合伙人的情形。 (二)间接持股平台模式 是公司设立的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等类型的持股平台,让股权激励对象通过成为该平台公司股东或平台合伙企业的有限的合伙人,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一种形式。 目前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作为持股平台成为业界通行做法,主要原因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变更、退伙等相对公司而言比较简便。而且企业通过对合伙企业的GP、LP合伙人身份的选择,能把“激励股权”的股份收益权和参与治理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离,让企业家既能有效激励了核心员工,又不会失去公司控制权。部分公司和股权激励对象在经过综合考虑后,选择“有限公司”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这一模式设计主要是针对被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而且并不愿完全放弃对“主体公司”股东影响力,因此选用有限公司的运作模式,通过在持股平台公司里做拥有完整权益的股东,参与平台公司治理,保留一部分对主体公司经营决策的间接影响力。 1、成立有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模式,是指由计划持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其中,核心高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其余计划持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该模式优势与不足并存,优势在于:一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大部分决议可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可以有效集中计划持有人的表决权,避免各自为政,提高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二是税收上可实现合理避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合计税负为10.37%-38.67%之间,上市公司分红时,所得税的税负为20%。但从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之后,各地方的税局已倾向于按5-35%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让有限合伙企业做持股平台的“税筹“优势大打折扣。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不超过50人,这会对计划持有人的人数安排造成一定的限制;二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出复杂程度相对复杂,需合伙企业先转让股权,再分红给所有或某个激励对象,这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做出详细的操作约定。三是存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采用这一模式的公司(或集团)需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规则履行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较小,董事会有权直接批准,但关联方董事需要回避,如果涉及数额较大,或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通过成立有限公司的方式持股 有限公司持股是由计划持有人成立有限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采用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相较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为健全,未来的政策风险较小;其弊端在于,一是股东的变化需要履行工商变更手续,且每个有限公司的股东的人数都有限制,且作为计划持有人的股东的进入和退出都必须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操作太过繁琐;二是税负最重,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该模式股权转让税负43.39%,分红税负20%,是所有持股模式中税负最重的,但公司股权转让收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弥补公司五年或十年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有)的亏损。此外,这两年来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频频出台,这也给平台公司提供了较大的税筹操作空间;三是同样存在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三)间接持股产品模式 1、以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该模式主要通过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股权激励方案。具体模式如图所示: 借道基金资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根据该试点办法第9条的规定,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其中,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需由基金公司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该试点办法第13条的规定“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当然,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设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相应股份也是较为可行的方式。借助资管计划实施股权激励,有以下优势:一是发行对象可达200人,且投资额度在300万以上的对象可不受200人的限制,员工持股计划的人数安排上可以较为灵活;二是可通过资管计划合同的条款设计,安排计划持有人的参与、收益分配、份额转让、退出等事项,明确管理人受全体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全权负责资管计划的管理,代委托人行使股权运用管理等权利;三是相关手续比较简便,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只需向证监会备案即可。 2、以成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通过信托计划持股实施股权激励是通过信托公司与计划持有人订立信托合同,股权激励对象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投资于公司的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具体模式如图所示: 该模式的法律依据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11条“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该模式的便利之处在于:一是如果股权激励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以上,受益人的人数则无明确的上限限制,意味着计划持有人的人数安排上可以较为灵活。二是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公司作为激励对象的受托人可登记注册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行使管理运用股份的权利。而股权激励对象作为受益人可以通过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实现进入和退出,满足股权激励实行过程中计划持有人的增加、减少或变更的需要;三是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需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手续上较为简便。但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如私人股权信托计划投资的非上市企业与信托公司有关联关系,须按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有着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也有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另外,对于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小型企业而言,其上市的意愿通常非常强烈。因此现行有效的与股权激励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非上市企业具有极强的指导与借鉴作用。我国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和类别: 基础法律层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层面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7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令)《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7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5]第8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4月11日,证监会国资委等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要增进价值回归,稳定投资者预期,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回购。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施股份回购。并鼓励大股东、董监高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积极通过增持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审慎制定减持计划,严格遵守关于减持的披露、数量、价格、时间要求,规范、有序减持。 证券交易场所行业规范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制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65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 国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等。 以上法律法规规范共同构成了股权激励法律适用体系,总体而言,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规定较多较细,而对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基本仅见于《公司法》。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股权激励法规对于不同类别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差异是相互呼应的,即在更强调人合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中尽可能以股东约定为主,而在更强调资合的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上市公司规定中尽可能适用强制性规范。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主要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由于2021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认定为一种期权,因此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参照股票期权进行处理。根据中信证券研报,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就视为股票卖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规定,若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则在授予日会确认股本与资本公积,若股票来源为股东转让或回购,则不增加股本,并确认库存股。此外在授予日,还需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锁定期内根据授予日确认的公允价值,逐年摊销计入成本/费用;至解锁日,不考虑股利等情况,若股票解锁,则反向冲回因回购义务产生的负债及对应的库存股,并结转锁定期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至股本溢价,若出现股票回购或作废,则做与授予日相反的会计分录处理,同时锁定期的费用冲回。在具体会计科目上: 若有股票回购,则: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在授予日: 借:银行存款等 贷:股本(采用定向增发时)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库存股(来源为股票回购) 在锁定期: 借:成本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现金股利在锁定期的处理需按照未来是否可解锁与股利是否可撤回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若为股利可撤回的情况,需根据发放的股利冲减未来的回购义务。 预计可解锁,股利可撤回的情况下,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票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贷:库存股 在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贷:银行存款 预计不可解锁,当股利可撤回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预计可解锁、股利不可撤回,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预计不可解锁、股利不可撤回,则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在解锁日: 若解锁,则为: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锁定期确认)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若出现时效或作废情况,处理与授予日相反,锁定期费用也做冲回处理。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针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时不处理,等待期内摊销确认成本/费用,行权日减少库存股或确认新增股本及溢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授予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因而不存在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故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 在等待期内,股票期权按照授予日估算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期权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信息对预计可行权数量进行修正。可行权日,不再计提摊销费用。 若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则行权日确认股本与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若为股东转让股票或回购,则不确认股本,并将回购确认的库存股转出,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会计分录结合不同的时点,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回购时: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在授予日,不予处理 在等待期: 借:成本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可行权日,不作处理 在行权日: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待期结转) 贷:股本(来源为定增) 库存股(来源为回购)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三)现金结算模式 以股票增值权、虚拟股为例的现金结算模式,在授予日除立即可行权外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期与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保持一致,但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且每个资产负债日和结算日需要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承担的负债重新计量。至可行权日,企业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行权日因以现金进行结算,因而需按照实际支付的现金结算对应的应付职工薪酬。具体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在授予日:不做处理 在等待期,会计分录为: 借:成本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可行权日,会计分录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或相反) 行权日,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四)停止实施的会计处理 针对停止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作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讲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当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1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中明确,针对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当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对上述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视同在后续等待期股权期权计算已经满足可行行权条件,在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当期确认与后续等待期相关的所有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取消股权激励计划时对未来能否达到相关业绩条件进行预计,并根据预计情况确认假设股权激励计划没有取消的情况下所应确认的所有费用。 基于上述规定,若为服务期限原因停止实施,可以理解为被激励人员未完成激励条件,会计处理时不予计提费用,已经确认的费用全部冲回;若为市场原因停止实施,已计提的不予转回,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费用加速提取,若因非市场原因停止实施,则不再确认相关费用并将已确认的费用予以转回。 (五)对会计报表影响 在回购时,无论是采用哪种股权激励,若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银行存款减少,在负债端没有变化,但在所有者权益上,库存股会增加。利润表上不会发生变化,现金流量上将会导致现金流出。 在授予日。如果股权激励采用的是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定增模式下,资产负债表内,资产端会有银行存款的增加,负债端其他应付款会增加,在所有者权益上,股本和资本公积会增加,库存股会增加;利润表上不会出现变化,现金流量表上现金流入会增加。在回购模式下,资产负债表内,资产端银行存款会增加,负债端其他应付款会增加,所有者权益上,库存股会减少,其中差额会计入资本公积。 在等待期/锁定期/归属期。各类激励工具的影响相同,主要影响都集中在净利润方面。根据会计处理,授予日确定的激励工具公允价值及总摊销费用需要在等待期/锁定期/归属期进行摊销,因此主要对净利润产生影响。对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而言,激励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确定后不再调整,不考虑授予人数的变动,授予日即可确定激励工具产生的成本/费用对利润表的影响。对现金结算的激励工具,由于激励工具的公允价值后续需要重新计量,因而对利润表的影响可能存在变化。对于资产负债表。资产端并没有变化,负债端现金结算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在所有者权益方面,权益结算增加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减少。 在行权日,不同的激励工具作用还是会有所差别,在资产负债表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会增加银行存款,现金结算激励工具的银行存款将会减少;在负债端,现金结算激励工具应付职工薪酬会减少。在所有者权益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会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会减少(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或者股本不变,库存股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减少,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增加(回购来源)。 在解锁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若无注销,减少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满后可以出售,被激励人员的二级市场买卖行为不影响报表,并结转锁定期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减少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减少库存股,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此外,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在解锁日不受影响。 附录: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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