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于2011年5月入职某某矿业公司工作,2012年11月14日张某接到某某矿业公司通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矿业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在入职时已经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并且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认为该两份书面文件不但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且载明双方部分权利和义务,完全可视为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两份书面文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格式,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足以视为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分析: 从入职登记表和保密协议的内容来看,不能视为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之规定,该公司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和保密协议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目的来看,不能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为确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国家强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各自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据支撑自身的合法权益。填写入职登记表和签署保密协议仅是登记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的保护并未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入职申请表、保密协议对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全面约定,就具有了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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