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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相关问题的税务处理

 幸福在这里 2017-01-18

临近年底,各大公司大都在各高级酒店、旅游景点召开年会,年会上,可以住高级酒店,还会发吉祥物、年终奖、并在风景优美的旅游景点玩得非常开心,但作为一个会计的你,是否知道年会背后的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场地租赁费是否可以计入“会务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即发生的年会的场地租赁费,对方可以开具“会议展览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企业就可以计入“会务费”税前扣除,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理由1:未看到相关文件说不可以;理由2:公司年会是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公司凝聚力的有效手段,能产生销项税)。但由于对方只缴纳了6%的增值税,企业也只能抵扣6%的进项税。

2、年会餐费是计入“会务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应酬费用,一般多是招待企业客户而非内部员工(内部员工不需要招待)。年会餐费是企业年会必不可少的一项就餐费用,不是招待客户的费用,所以年会餐费应计入“会务费”。开具发票时,最好让酒店连同场地租赁费、住宿费一并开具“会议展览服务”项目的发票,即年会聚餐费用最好不要单独开具发票,否则单纯从发票上很难区分是招待客户的费用还是年会聚餐费用,税务稽查时往往会按“业务招待费”来对待,导致企业多说话或者补税。

3、年会上每人一份的吉祥物是否可计入“会务费”?是否需计个税?

吉祥物是年会一项的赠品,并且价值一般都不高,当然可以计入“会务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年会上发放的吉祥物应区别对待,发给本企业员工的,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给邀请的嘉宾的吉祥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由于吉祥物价值不大,涉及税款不多,再加上扣缴税款嘉宾的面子上过不去,很少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时风险也不大。

4、发放的年终奖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5、旅游景点的门票可否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是“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年会旅游费,即便已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也不得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是临时决定,没有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执行,没有按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旅游费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有些企业把旅游费列入企业的福利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呢?国税函〔20093号同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该文没有将旅游费用纳入其中,税前扣除的难度较大。

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曾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文件具有人性化的一面,也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情况,但该文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仅能作为参照适用。所以,公司年会上发生的职工旅游费一般不能税前扣除,但也不是绝对的不能扣除,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争取税前扣除。

2)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年会上带有拓展训练性质的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规定由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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