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注“煤安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发展历程

 智者1111 2017-01-19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是针对20世纪80年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先进采矿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诞生的。安全标志管理就是对危险性较大、涉及生产安全和人员安全健康的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实行强制性的安全准入管理。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只有经履行合格评定程序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在矿用使用。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有效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矿山生产过程,杜绝或减少因矿用产品引发的事故,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1990年,原能源部下发《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能源部能源技〔1990〕690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正式启动,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共6类37种。

1992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199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文件,决定继续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由6类37种扩大到11类,钢丝绳、电缆、爆炸材料等产品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将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由11类扩大到12类,采、掘、运、支、通主要煤矿装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21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31号《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68号《关于进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共12类。修改后的《煤矿安全规程》(2001)进一步强调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002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同年,国家煤矿安监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34号)。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改变行政审批方式的项目予以保留和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5号)将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取得安全标志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之一。

2004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将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取得安全标志作为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以第16号局令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重要地位;并下发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有力保证了安全标志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公开公正。

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8类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正式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拓展到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

2006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写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总则4.7规定“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2号将安全标志检验作为安全生产重要检验类别予以明确。同时,安全标志相关技术研究纳入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

2010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的要求,安标国家中心对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文件发布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进行了修订,报总局规划科技司批准备案后,以安标字〔2010〕15号文件发布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9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进一步优化了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完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20年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历经能源部、煤炭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同部委的领导时期,由过去依靠行政命令管理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制度不断巩固和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基本实现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在矿山安全生产中发挥越来越着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