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章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 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后反悔申请仲裁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5月入职,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王某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公司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社保补贴。2015年3月,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 仲裁请求 2.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是否具有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仲裁委裁决: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王某应向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因此在劳动者反悔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作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 律师建议 一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会让劳动者签署《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并在工资中发放单独的社保补贴。但是《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该约定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事后仍可反悔,其要求用人单位为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委中提出要求劳动者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还是能避免以下法律风险: 1.劳动者因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2.实践中,用人单位已经发放过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委中提出要求劳动者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仲裁委会予以支持。但劳动者一般不愿意返还公司相应费用,而且补缴社保后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也是一大笔费用需要劳动者自行承担,从而导致补缴社保的仲裁/诉讼请求会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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