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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进供给侧改革 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快乐英平 2017-01-22
  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从过去单纯的数量增长转向数量和质量并重,从粗放式的扩张转向了内涵式的提升。为此,必须着力加强供给侧改革,切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改善设施供给质量。

  规划、选址不合理、设施简陋、种类单一等问题,直接造成了养老机构入住率低。对此,要着重做好“一减一增”文章。“减”就是要去库存化、去非标化、去大型化,即关停一批消防设施不合格的养老机构,主要是农村敬老院和小微型民办养老机构。调整一批选址、设计、建筑设计不理想的养老机构;同时,加快地方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杜绝新建床位上千张的郊区化、大型养老机构。“增”就是要增加标准化、小型化、专业化的设施,提升人性化程度。在农村重点建设一批标准化、能提供区域辐射服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在城市建设一批家院互融或嵌入式的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加快发展特色明显的中小型专业化服务设施,如医养结合型机构、老年护理型机构、失智老人照护机构等。特别是要着眼老年宜居社区,在做好老城区、旧宅适老化改造的同时,引导老年地产项目建设。这些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保险公司、央企为代表的各路资本,开发了不少大型老年地产项目,但服务设施欠缺或考虑较少,如果给予适当的引导,配套好服务,兴建嵌入式老年公寓,成为持续照顾社区、养老养生基地,是十分有意义的。

  调适机构服务功能。

  机构服务功能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获得感。现有养老机构随行政区划设置,国家规定为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部省一级也可以建,但其间的服务功能不作区分。这一方面制约了养老机构专业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最需要机构照护的失能老人、失智老人、精神障碍老人入院困难。对此,可从“纵横”两个角度进行调适。一个“纵横”是公办机构功能的调整,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往上升,基本性的服务向下沉,即省、市、县(市、区)级兴建或转型为护理型、特殊护理型机构,乡镇(街道)、村社级机构定位为综合性机构,并鼓励乡镇(街道)敬老院跨区域收养特困老人,其余敬老院即可实行公建民营,面向社会老人开放,这样归整分类发展,能盘活设施资源。另一个“纵横”是,鼓励民办机构沿综合性、连锁化方向发展。一是发展连锁型的专业化机构,实现标准化管理。二是发展综合型的集团化养老服务机构,在机构内部即能满足老年人不同年龄段的各类需求,增强老年人对机构的认同感,减少在不同机构间的迁移;发展老年医疗机构、旅居养生机构和护理人员培训学校等,实现机构内部资源共享,降低服务成本。

  培育专业服务主体。

  政府建公办机构,都是人随项目走,房子造好后,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一个事业单位,就成了服务主体;民办机构的投资主体大多来自其他行业,也是先建机构再找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更是如此,除一些家政企业参与外,多由社区工作人员兼职,不仅专业性弱,组织性更差。因此,要想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必须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合格的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主体。一是推进机构法人化建设。要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做好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要劝其解散,或代之以公建民营、租赁承包等方式,使其成为拥有合格法人的服务主体。二是着力培育一批合格的服务供应商。要研究出台养老服务专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包括运营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上门提供服务所应具备的人员条件、资金、管理制度等准入资质。同时,通过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护理补贴制度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培育有效市场,促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三是增量提质强队伍。目前,养老护理职业认同度低,同其专业化程度不高密切关联。对此,要增总量和调结构并举,增加人力资源供给,改善养老服务队伍素质。

  实施“互联网+”精准服务。

  在大数据时代,通过运用现代科技,能使服务项目的设计、人力资源的组织、服务质量的监管等服务递送更具效率,从而实现精准服务,并在更高水平上实现供需平衡。一是全面实施服务需求评估。要根据我国老年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巴氏量表或ADLS量表,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掌握老年人失能、失智状况以及患精神病等特殊病种数量及其服务需求情况,为精准服务提供科学依据。二是缩短供需服务的时空距离。引入“互联网+”,可以超越服务供给的地域限制,实行服务资源的超时空快速调剂,满足老年人即时所需,尤其是安全紧急服务。三是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利用“互联网+”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分类导向功能,实现各类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同时,要加快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优化制度要素保障。

  牢固树立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理念,改革现有的行政配置资源方式。在制度供给方面,一是要创新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供给的新制度。抓紧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基本法,明确养老服务作为社会性护理服务的性质,理清各个供给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其职责;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厘清其与传统家庭养老的关系,明确服务提供主体、服务平台和方式等;研究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从制度上为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老年人自我服务等创造条件。二是完善已有养老服务制度。修订有关民办非企业性质养老机构的政策规定,明确其有适当回报的权利,允许设立连锁机构。调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对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等不同服务对象的养老机构设置不同的前置条件。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意见,把“公”和“民”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实施轻资产战略,促使社会力量把注意力转向改善服务质量上。研究制定资金保障体系,在明确老年福利制度政策取向的同时,切实抓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设。同时,抓紧健全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使其成为保障困难老年人获得有效服务的主要制度形式,推动财政资金从“补砖头”逐步转向到“补人头”,实现财政资金供给的结构性调整。在要素保障方面,一是资金,既要增加供给总量,又要调整支出结构。二是融资,要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门槛。三是土地保障,要根据各省市的老龄化程度,由国家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并将土地主要用于护理型机构、特殊为老服务机构上。

来源: 董红亚(养老产业周刊)【整理转载: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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