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合同审核问题: 重点是对运营、财务、法律关系可能有影响的内容进行审核。比如:涉及到各方的权利义务、付款进度、方式、时间、相应的结算的节点;合同规定的职责、工作内容、考核以及验收标准是否明确?相应的价款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都要站在公司立场来审核,对可能影响合同性质的关键用词需要纠正。 重点一:与编剧、导演、艺人、司机等个人签订合同都属于劳务合同。
重点二:除了出品、联合出品合同需要约定影视剧的著作权(版权)归属和分配以外,其他各类合同不要单列影视剧著作权条款; 对制片人、导演、剧本作(编)者等只需要列明署名权和报酬权条款,约定他们享有署名权和取得报酬权即可。
重点三、各类合同都要有工作量的核实、工作成果的交付、验收条款,并与付款情况相挂钩; 对以时间为标准支付款项的合同,一定要加上工作量、工作成果的验收等附加条款,约定完成工作量、交接并验收成果合格后支付后续款项。
重点四、关于禁止公演、播出条款—禁播权的规定 合同中约定:“乙方(一般是艺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影视公司)不得在该片、该片的宣传和该片相关材料中以任何方式使用载有乙方艺人形象的内容”。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乙方解除协议后,甲方的影视剧就不得上演、播出,即所谓的禁播权!需要特别提请注意。 好莱坞的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如果出品方违约,对方只能寻求赔偿权不得要求停播!我们要学习这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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