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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财政局

 希望一切不是真 2017-01-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风景名胜区诺水河管理处,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局,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江县金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通江县金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存环境,加快推进扶贫开发进程,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15〕151号)《通江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指导目录》(通府办发〔2015〕105号)及政府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使用农发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发放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含县财政配套的资本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金融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业主单位是指符合金融机构贷款对象条件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接易地扶贫贷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业主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监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资金的相关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方案编制。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下简称“县扶贫移民局”)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含搬迁对象名册)、建设方式、资金筹措、进度安排、建设管理、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项目审批。项目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负责审批。规划、用地等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七条  方案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方式。工程实施采取安置房回购、业主单位委托建设和业主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 安置房回购。规划安置点范围内已建成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安置房,由业主单位与乡镇签订《安置房回购合同》,乡镇同时提供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搬迁安置人员花名册、搬迁安置人员真实性承诺等资料。

(二)  委托代建。对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前已经审批的、符合可研范围内的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以及规划后可以采取委托代建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乡镇或部门代建。代建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三)  业主单位组织新建。对不具备委托代建条件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新建。新建项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初步设计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实行限额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扩大或缩小规模、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批准后的概算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业主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项目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

(一)超过已经批准的投资概算10%以上的;

(二)项目设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业主单位应将县人民政府审签的投资预算、施工图等相关资料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控制评审,以评审价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严格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一般项目变更(不超出投资预算10%)由设计单位、现场监理、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变更(含超出投资预算10%以上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调整后,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价款的增加额由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严格新增工程量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严格进行施工管理,控制新增工程量。增加工程量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办理。累计增加工程价款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业主单位不得纳入工程结算。违规纳入结算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严格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阶段验收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县发改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到场开展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的跟踪记录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决(结)算

第十六条 账户开设。业主单位在县农发行开设项目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购买服务资金归集户。资本金账户主要核算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和支付,反映资本金的收支执行活动情况;信贷资金账户主要核算专项贷款的借贷业务;购买服务资金归集户账户主要核算贷款本息收支业务,反映信贷资金本息的筹集和收支活动。

第十七条 账户管理。资本金账户、信贷资金账户、购买服务资金归集户由业主单位负责管理。凭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和签章的《通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拨款审批表》《通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取审批表》进行资金结算支付。所开设账户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坚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搬迁安置房建设(回购)、原居住地土地复垦及整理、搬迁补偿、临时过渡费,以及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卫计、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县人民政府、业主单位、县农发行、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五方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报账。工程项目报账严格按县农发行要求的贷款支付条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经业主单位统一审核汇总后,送县农发行审核办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偿债责任。支付给乡镇、部门的工程款项,由乡镇、部门与县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主体负责偿还。被安置农户应缴纳的建房款,由乡镇负责安排清算,并将除按规定标准补助后的结算款全部缴入县财政,用于偿还借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支付工程款时,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须填报《通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拨款审批表》,经工程监理、业主部门、税务机关、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送县农发行审核办理。支付序列上必须优先保障民工工资、运输费用和材料款兑现。

第二十三条 审计决(结)算。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按“及时、全面、真实、完整”的要求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资料,严格内审后,送审计部门审计。未按规定进行立项、财政评审、签定正式合同、竣工验收以及送审资料不完整的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余下建设资金、批复项目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偿债资金来源。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应按资金监管协议要求,按期还本付息。偿债资金来源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本级安排。县财政根据财力逐年将扣除资本金后的款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专款。规划范围内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并按规定程序在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资金中报账,待上级专款下达后归垫。

(三)被搬迁群众购房款。搬迁群众房屋由业主单位委托乡镇按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属于统规统建的,其结算补差款由各乡镇组织清算后交回县财政偿还借款。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职责: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贷款条件;组织办理用地、规划、环评、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相关手续;负责准备评审资料,送财政评审机构进行预算控制评审; 依法组织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审核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负责,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开工和完工。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隐蔽工程,实行现场签证;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办理资金支付有关手续及各项日常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督促办理工程结算和初审;申请对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职责: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指导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按职责分工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财政局职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和资金按进度依法合规使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逐年将扣除资本金后的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合同款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开展财政评审工作;履行在本项目贷款申报期间承诺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移民局职责:负责制定具体金融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规划;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工程结算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业审核;对提供的涉及项目区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的真实性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履行在本项目贷款申报期间承诺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县农发行主要职责:按照提前申报的用款计划,做好贷款资金供应;加强本项目资金拨付审查,监督资金按规定使用和专款专用;做好结算服务等各项工作。及时提供金融信息和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在各安置点项目完工时,全程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住建、国土、交通、教育、卫计、林业、水务、监察、环保、审计、国资委、消防、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协调、监督,切实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乡镇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的环境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负责,对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把关;负责工程建设资料和档案的管理;负责搬迁群众一对一的搬迁和入住管理;对安置户和搬迁群众真实性负责;履行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相关职责。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通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县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实、资金使用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比选)的建设项目未实行招标(比选)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公示牌和公布栏,向社会公布工程概况、投资规模、工程进度、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有违反程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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