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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创业公司如何实现对公司控制权?

 昵称27831771 2017-01-23

以史为鉴:创始人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导言: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大量的企业创始人一手带大企业却又因为丧失公司的控制权被清理出局,又有大量的雄心勃勃的企业家循环着他们的老路,前仆后继,重蹈覆辙。还记得新浪创始人王志东失去控制权被赶出董事会吗?还记得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净身出户”吗?还记得沃尔玛控股一号店后创始人于刚被踢出局吗?还记得去哪儿网创始人无力阻止去哪儿网与携程的联姻而被迫离去吗?还记得“在监狱哭泣”的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吗?这些企业家的际遇让人可想而知,控制权对于企业创始人来说有多么重要。今天我们就聊如何通过股权设计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控股权和相对控股权。创始人股权达到三分之二(66.7%)便拥有绝对控股权,这时基本可以掌握公司的决策权,因为《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绝对控股情形下,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51%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比其他股东相对有控制力。总之,掌握了控股权,就能掌握股东会决策权,进而控制公司。

由于公司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股权会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绝对控股权,为了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由创始股东行使。投票权和股权分离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投票权委托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股东行使。例如京东的招股说明书中,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控制了京东上市前过半的投票数。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间可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来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比较常见,以境外上市的阿里巴巴为例,招股说明书中马云的股权仅有8.8%,而软银把不低于30%的普通股投票权委托给了马云和蔡崇信行使。需要注意,创始人团队人多的情况下,初期主要创始人就要和其他创始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确保一致性。

有限合伙持股适用于内资架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管理。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有限合伙持有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名下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来控制整个有限合伙企业,通过这种有限合伙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担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例如:绿地集团通过嵌套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资10万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如果公司使用境外架构还可以使用AB股计划,即实行同股不同权。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和B序列普通股,其中A序列普通股由机构投资人和公众持有,B序列股通常创业团队持有,两种序列股有不同的投票权限。AB股双层股权的故事实在是太多了,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例如脸书、谷歌、百度将A序列股每股设定为1个投票权,B序列普通股每股设定为10个投票权。京东是一般股东每股代表一个投票权,而刘强东及管理层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分投票权,这样使得刘强东仅仅持有约20%的普通股,但是通过双层投票结构的保护,其投票权能确保股东会上重大议案有绝对发言权。

创始人一票否决权:当创始人股票低于50%,公司股东层可以做决定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这些否决权针对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而设置,例如合并、分立、解散、融资等,创始人可以要求重大事项没有其同意表决不允许通过。这样保证创始人持股不达到50%,但对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以上是从股权层面把握公司控制权的常用方法,最后还要提醒股权设计过程中要避免犯傻:不要一开始就给资源承诺者大量股权,因为承诺的资源不一定能够兑现。创业初期不要简单按出资比例来分配股权,因为资金在创业初期重要,但随着企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性减低,人才显得非常重要,这时如果让能力强的合伙人为能力弱的合伙人打工,合作不能长久,这样的股权架构也难以吸引PE、VC等财务投资人。不宜给兼职人员过多股权,因为兼职人员没有给自己留了后路,远没有破釜沉舟的勇气,他们能否持续参与企业经营带有太多不确定性。不要过早用普通股激励早期员工,因为早期普通员工流动性大,没有经过创业能力和创业心态的磨合,经过一段时间考验之后可以考虑一些限售性普通股并设计股权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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