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杨某自家耕地土地的16株国外松卖给王某,合同约定了林木价款1200元,采伐证由王某办理等有关事宜。王付清林木价款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采伐国外松,砍树当天,杨帮其砍。王砍伐完毕,被人举报到当地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分局组织现场勘验,被伐的16株国外松活立木材积2.25立方米,原木材积2.14立方米。 【处理意见】此案处理有两种意见:一是杨某明知王某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帮其砍伐林木,共同构成滥伐行为,对双方均按滥伐林木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合同约定了流转了的林木国外松采伐许可证由买方办理,王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应承担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县森林公安分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对王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补种5倍即75株树木,罚款5倍即6420元(2.14x600x5)的罚款。对杨某不予处罚。 【案件评析】县森林公安分局处理是正确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要查明林木流转后,合同的约定、实际案情及双方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知情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律责任。本案杨某将国外松所有权和林木采伐经营权流转给王某,合同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王某办理。因此滥伐责任只应由王某承担。在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实践操作中,我们还应把握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流转转让给买方,且合同约定由买方办理采伐许可证,合同签订后,买方在取得林木所有权及林木林地经营权后,需采伐林木,未办证而无证采伐,由买方承担滥伐责任:二是林木流转后,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即卖方办理采伐许可证,买方明知卖方未办好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则双方构成共同滥伐,若卖方欺骗买方且确实不知情,造成滥伐,则应由卖方承担滥伐责任;三是林木流转后,合同未约定由谁方办理采伐许可证,则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对滥伐是否知情等案情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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