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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8】何某超强度抚育采伐属滥伐林木行为案

 李朝云律师 2017-01-29
  2016年6月,县林业局批准某国有林场对该场某工区抚肓采伐后,该场将抚育采伐发包给毗邻的某村何某。后在进行抚育采伐作业的过程中,为便于施工,何某违反抚育采伐设计书的要求,超抚育强度,多砍伐林木62株,合立木蓄积2.6立方米。采伐作业结束后,何将采伐的林木全部交给了该场。县林业局在验收时发现此事实并予以查处。
  【处理意见】对此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何虽超抚育强度采伐林木,但该场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不构成滥伐;第二种意见认为何己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县林业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按滥伐林木对何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林业局在《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中,对超度采伐林木的行为如何定性作出了解释:采伐林木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数量、树种、方式和强度等规定的内容采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强度”指标采伐林木,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并依法处理。
  因此,本案中,何某在进行抚育采伐作业中,虽有采伐许可证,但未按采伐作业设计的规定进行采伐,任意采伐应保留的林木,超过了采伐强度,且不存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应按滥伐林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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