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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和小股东产生分歧,能否将小股东开除?

 张鸿霞律师 2017-01-31



今天我们聊一个话题:大股东能否开除小股东?


甲、乙成立打天下有限公司,甲占 70%,乙占 30%,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理念不同,产生矛盾,甲有意让乙退出公司,乙不同意,甲问能否强制要求乙方退出?是否有法律依据?


此案例涉及除名条款,又称退股条款。具体的法律条文我们附在后边。如何操作:股东除名必须严格把握相关的前提条件,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法的程序并严格执行。


对股东除名的具体程序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1、非诉程序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未完全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予以除名。


具体做法:甲召开股东会会议对乙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解除其股东资格。催告缴纳期限届满,再次召开股东会会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开股东会议,对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应经过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在本案中因大股东甲占了 70% 的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故甲作出的决议是有效的,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乙收到通知后六日之内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如超过六日未申请撤销,则出资期限届满,除名决议生效,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2、诉讼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采取非诉程序的优点是成本低,程序简单,但因我国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故只依据《股东会议除名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未必会获得工商部门同意。而且对于股权价格双方也有可能发生争议。


而采取诉讼程序的缺点是成本较高,程序繁琐,要经历立案、审判、判决等一系列过程。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介入,“开除股东”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决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也不会遇到阻力。


大家看一下下面的法律条文,今天我们的交流就到这里,如果你有关于股权的任何问题请在下方留言,谢谢大家!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除名制度,最早出现于合伙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主体中。其指通过强制的方式,让某一股东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进而取消其股东资格让其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除名条款,仅在第71条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成为以章程规定退股条款的法律依据。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未完全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予以除名。


由此可见,大股东是可以开除小股东,但有非常严格的条件。


股东除名机制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在操作股东除名时,必须谨慎为之,且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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