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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付赡养费且威胁、谩骂的父母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子女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时,非但不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反而以激烈言辞对其尽进行言语威胁和谩骂,致其精神恐惧、情绪紧张的,属家庭暴力。父母有权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以保护其人身安全并要求子女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向其支付赡养费。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必要性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 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 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 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审判规则评析】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本质系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以及确保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家庭暴力的对象为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不仅局限于配偶。故子女对父母进行威胁、谩骂侮辱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父母在遭受上述虐待时,有权提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禁止其子女对其实施的上述家庭暴力行为。此外,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对进行其赡养扶助,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子女应支付赡养费。

本案中,郝X华系郝XX之子,郝XX现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以维持日常生活,且无经济来源,无法支付日常开支,但郝X华既不支付赡养费,亦不为其解决居住问题,反而对其以激烈的威胁和谩骂相对,造成了郝XX精神恐惧、情绪紧张的严重后果。郝X华对郝XX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为保护其免受虐待,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法院通过采取措施而制止郝X华对其的威胁、谩骂侮辱行为。另外,郝X华作为郝XX之子,有义务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XX诉郝X华赡养费纠纷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014227)

【检 码】 C0502+20+1MM++++0312B

【案 由】 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原 告】 XX

【被 告】 X

【基本案情】

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现郝XX已丧失劳动能力,除每月领取的320元低保金外,已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要照顾以维持日常生活。郝X华系郝XX之子,郝XX轮流在除郝X华之外的其他子女处居住生活。但其他子女的经济情况一般,并无多余住房,故郝XX要求郝X华向其支付赡养费,且解决其住房问题。郝X华对郝XX的上述要求不满,经常以激烈言辞威胁、谩骂郝XX,造成郝XX精神恐惧、情绪紧张的严重后果。

XX以郝X华拒不支付其赡养费且对其实施言语威胁、谩骂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郝X华支付赡养费,并解决其居住问题。

X华经法院多次通知仍拒绝到庭应诉,且恫吓威胁郝XX,致郝XX长期处于恐惧之中。

诉讼期间,郝XX向受理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郝X华的威胁和谩骂侮辱予以制止。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禁止郝X华对郝XX采取言语威胁、谩骂、侮辱以及可能导致郝XX产生心理恐惧、担心、害怕的其他行为。同时对郝X华进行了训诫,告知其在有效期内,若发生上述行为,则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审法院判决:郝X华每月向郝XX支付赡养费六百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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