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能仅依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认定保全错误(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1.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只有在保全申请错误的情况下,才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应综合具体案情,依据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保全对象是为存在权属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进行判断。申请人为保证判决可得以执行就诉争财产申请保全,申请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以保全损害被申请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在此情况下,尽管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仍不能以此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错误。

2.公司高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被保全。其在公司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在其辞职后半年内亦不可转让其所持股票。综合上述条件限制,在其有权转让股票的期间内,综合股票价格变动情况来看,被多查封的股票价值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股票价值基本相当。在此情况下,应认定申请人的保全行并未给作为高管的被申请人造成股票损失,亦无须赔偿该部分损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2010年《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自20101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31228 日修订,自20143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内容没有变更。

【司法解释】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规则评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据此,申请财产保全系当事人的权利。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即,只有在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有错误时,才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而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能仅依据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认定。而应综合具体案情,依据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对象是否属存在权属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柴国生提起另案诉讼的原因为认为诉争股票应全部返还,其为保证判决可得以执行而涉案股票申请了保全。柴国生的保全申请本身并不违法。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柴国生存在以保全损害李正辉财产的主观故意或明显过失。故不能仅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而认定柴国生的保全申请错误。因此,柴国生的申请保全并无错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由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起人在股票首次公开一年内不得转让其股票。公司高管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案中,雪莱特公司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时间是20061025日,因此,李正辉名下的股份即便未被保全,最早也应在20071025日才能上市交易。李正辉作为高管,从雪莱特公司离职的时间为2007828日,所以在 2008227日后才能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结而言,李正辉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雪莱特公司股份的时间应为2008228日开始。从2008228日至2010222日被解封的股票价格变动情况来看,剩余股票价值与柴国生申请保全的股票价值基本相当。因此,柴国生的保全行并未给李正辉造成股票损失。 


李正辉诉柴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总第209)公布

【检 码】 C0303+38++++++++0513B

【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民申字第1282

【审级程序】 再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30624

【审理法官】 汪治平 李伟 李玉林

【申请再审人】 李正辉(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再审人】 柴国生(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请再审人代理人】 郭香龙 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再审人代理人】 钟炜(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徐婉雯(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柴国生认为依据其与李正辉之间签订的协议,在李正辉服务不满五年的情况下,争讼股票应全部返还,故提起另案诉讼。在另案法院一审审理时,柴国生对李正辉名下的部分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李正辉名下的雪莱特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 186 180股、房产两处及机动车一辆。股票在保全当天的收盘价为172元每股,共计约10 640万元,房产与机动车的价值约为220万元,上述被保全财物的总价值为10 860万元。另案法院作出的判决仅判令李正辉向柴国生退还雪莱特公司股票348 259股,赔偿1 929余万元,而雪莱特公司股票在判决生效之日的价格为1277元。综上,法院最终仅支持了柴国生2374万元的诉讼请求。

李正辉以柴国生申请查封的财物超标了8 486万元,超出合理范围,造成其财物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柴国生的保全错误,判令柴国生赔偿超额保全部分财产在保证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支付其因错误保全和未能及时解除保全而造成的处分股票所需缴纳税费。 

【审判结果】

经一审、二审,李正辉不服,申请再审称:柴国生在另案审理时,申请查封的财产数额超标8 486万元,超出合理范围,属保全错误,原审对此未予认定系法律适用错误。按照法院在审理与本案案情类似案件时所持的裁判观点,柴国生的超额错误保全行为构成侵权。柴国生错误申请保全,限制了李正辉对被查封财产的处分权,应当对保全期间的物价贬损承担风险,赔偿超额保全部分财产在保证期间的利息损失。另外,柴国生的错误保全和未能及时解除保全,造成李正辉处分股票需缴纳税费的后果,因此该部分税费应由柴国生承担。

柴国生答辩称:其在另案审理时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错误,李正辉并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保全错误。股票在保全期间并未贬值,更不存在股价利息损失;其损失不应以雪莱特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内的历史最高点价格计算。李正辉缴纳个人所得税系履行其法定义务,与本人的的保全申请无关。综上,请求驳回李正辉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正辉的再审申请。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了解等多内容,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关注即可!

客服热线:400-672-881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