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强迫多名被害人多次卖淫并造成死亡后果应处以死刑(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行为人伙同同案犯采取殴打、威胁等犯罪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且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同时构成强迫卖淫罪和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殴打、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且其作为犯意提出者,纠集同案犯从事强迫卖淫等犯罪活动,系主犯,故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判处死刑。 

【关键词】

刑事 强迫卖淫 抢劫 殴打 威胁 卖淫活动 劫取 钱财 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 虐待 死亡 严重危害后果 犯意 主犯 死刑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司法解释】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审判规则评析】

强迫卖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该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本案而言,王佳佳伙同邹雨、王梦云等人将多名被害人骗至广东省河源市,并且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强迫多名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故此,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王佳佳等人因被害人王XX拒绝从事卖淫活动并发送短信求救,对王XX进行殴打、虐待,致使被害人王XX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王佳佳不仅系犯意提出者,而且其纠集多名同案犯,采取殴打虐待等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系主犯。王佳佳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中包括两名未成年人,甚至造成被害人王XX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此外,王佳佳等人扣留被害人王X、周XX、张XX以及王XX的移动电话,劫取被害人的现金,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综上,王佳佳强迫多名被害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同时构成强迫卖淫罪及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王佳佳强迫卖淫抢劫死刑复核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20131024日)

【检 码】 P1017+8355++++++0813B

【罪 名】 强迫卖淫罪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

【判决日期】 20130101

【公诉机关】 XX人民检察院

【被 人】 王佳佳

【基本案情】

20106月至10月期间,王佳佳分别伙同邹雨、王梦云(同案犯,均已判刑)等人合谋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此后,王X(同案犯)、周XX、张XX以及王XX等人先后被王佳佳等人骗至广东省河源市,王佳佳等人采取恐吓、殴打、拍裸照、逼写欠条等方式强迫王XX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赃款均由王佳佳等人分配。由于年满十七周岁的王XX拒绝从事卖淫活动,其趁机向家属发送短信求救,但被王佳佳等人发现,王佳佳等人使用橡胶棍、皮带、用衣架等工具殴打王XX,并采取罚跪、泼冷水、勒令头顶矿泉水瓶等方式对王XX进行虐待。王佳佳授意之下,王X负责看管王XX。嗣后,王佳佳对王XX进行殴打,并且两次使用皮带将王XX的双手捆绑至卫生间的横梁上,致使王XX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在王佳佳等人强迫王XX等人进行卖淫期间,其扣留了王X、周XX、张XX以及王XX的移动电话,其中张XX的五百元现金,张XX、王XX的银行卡均被劫取,王佳佳等人从王XX的银行卡内取款一千三百元,张XX的银行卡内取款八千四百元。经查,王X年满十六周岁,周XX年满十八周岁,张XX年满二十周岁。

公诉机关以王佳佳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伙同同案犯采取殴打、威胁等犯罪手段强迫多名被害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且劫取被害人钱财,行为人的殴打、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且其作为犯意提出者,应否被判处死刑。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佳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强迫卖淫罪判处王佳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了解等多内容,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关注即可!

或者扫描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72-881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