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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对其交易的报废车辆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thw8080 2017-02-01

【审判规则】  

行为人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报废车辆,系与交通局以低价转让的方式获得受让。行为人在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冲撞他人造成伤亡后果,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局在明知报废机动车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可能的情况下仍低价交易,故交通局与行为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上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对赔偿负连带责任。 

【关  词】

刑事 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XX20069月在其丈夫李XX的指导下练车,因操作失误将夏XX的父母二人撞倒并造成死亡后果。经鉴定,由朱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XX不具备车辆驾驶教练资格,肇事车辆为无号牌的报废车辆,系以曹X名义支付一万元自交通局处购买,且交易当事人均知晓车辆状况。

公诉机关以朱XX与李XX二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XX提起要求朱XX与李XX赔偿八十九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由交通局与曹X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在经过两次发回重审后,终审判决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由朱XX和李XX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交通局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争议焦点】

行为人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后果,该报废车辆系交管部门低价转让获得。在此情况下,交管部门应否对事故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抗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交通局明知是报废车辆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仍进行交易,与被告人朱XX和李XX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终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XX和李XX赔偿夏XX等人各项费用共计七十七万元,交通局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交通肇事罪,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驾驶无号牌的报废机动车以及无证驾驶均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据此,报废的车辆需在交通管部门的监管下注销并解体,已报废的车辆不能驾驶。驾驶报废的车辆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也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可以请求行为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就驾驶报废的机动车的行为而言,除了驾驶人负担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后果亦需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在对报废机动车知情的情况下仍以买卖方式交易,则与受让人承担侵权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行为人在不具有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伤亡后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通局在明知报废机动车会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仍以低价销售报废车辆,交通局对交通肇事的损害后果亦负有赔偿责任,交通局与肇事行为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二者产生了原因力的竞合。故交通局应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15829日修正,自201511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 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二审判决书 附带民事再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李XX等交通肇事案

 

【案例信息】

【中  码】    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客观后果·负完全、主要责任·满足后果条件 (S07050203011)

【罪    名】 交通肇事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201622日)

【检  码】 P0613+++49JS++++0506B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人】 XX XX 交通局(均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X


【抗诉机关】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李XX、朱XX、交通局。

原审被告人:曹X

20069281240分许,朱XX在其无驾驶教练资格的丈夫李XX指导下无证驾驶无号牌桑塔纳轿车练车,因操作失误,将在某小吃铺门前洗碗的夏XX的父母二人撞倒,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XX驾驶的肇事车辆系李XX以曹X名义自某市交通局以1万元价格购买,购买时已属于报废车辆,市交通局、曹X及李XX对交易时的车辆状况均明知。

江苏省邳州市检察院以朱XX、李XX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夏XX等一并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朱XX、李XX赔偿各项损失896 851元,市交通局、曹X承担连带责任。邳州市法院对此案先后三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徐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在当事人第三次上诉后,终审认为朱XX、李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决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认为朱XX、李XX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号牌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交通局为追求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将已报废的车辆予以出售,具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朱XX、李XX的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交通局与李XX、朱XX之间只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买卖关系,双方之间并无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故交通局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根据其过失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判决:朱XX、李XX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局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某市交通局为追求经济利益,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对外出售,其作为交通主管部门存在明显过错。交通局与朱XX、李XX作为实际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预见到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却放任或未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阻止,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局和朱XX、李XX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交通局违规出售报废汽车与李XX、朱XX开车肇事之间虽然无意思联络,但各自的侵权行为之间紧密、直接的结合与交通肇事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和加害结果无法区分,具有共同关联性和致害结果的一致性,其共同侵权行为成立。交通局应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江苏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判决:

XX、李XX赔偿夏XX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774 359.38元;某市交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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