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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项目已结算工程款,事后审计核减如何追讨?

 腊月肉 2017-02-01

某地产公司的工程决算,除小型零星合同由审计部造价审计师审核外,其余全部外包给一些知名造价事务所进行。该公司审计总监前期参加了一个培训,了解到工程款决算审计委托造价事务所审核后很可能还有水分,公司往往为此多支付的工程款仍有15%-30%的空间。这个培训课给他猛击一掌,他有一种如梦初醒的感觉。


原来公司多个负责造价审核的审计师陆续跳槽,并曾给他留有多封建议,请他一定要考虑对委外造价审核进行复核,不然我们这些审计人员白养了,审些小合同,无关痛痒。他都认为中介做的双方认可,有公信力,而未予考虑。现在想来那些部下倒是颇有见地的。


审计总监立即组织审计师对近期已经结算的某小区15万平米建安工程决算进行复查,该工程由公司长年合作的著名的建筑铁军承包,工程按期、保质完成,并获得当地市优工程奖杯,工程造价由审计部遴选的当地最大一家造价事务所审核,核减了12%,项目工程款除应予暂扣的质量保证金外均已结清。


审计师审核中发现:部分工程存在定额套用错误、部分变更签证存在重复计算、个别设计变更未实施工程仍计算在内、工程奖励条款错用省优奖市优等情况,整体计算下来,经核减的决算报告仍多算工程款1800余万元,比例接近8%。


审计总监又将审计师的审核结果委托其在造价事务所的同学参谋了一下,确认了该审核结果的可靠性。


审计总监犯难了,数据出来了,结算已经完结,该款项能与施工单位洽商,追回来吗?

案例中可知,审计部参与了部分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批流程,如果是审计部委托了外部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那么审计部应该对外部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负责,至少应负监督之责,我们的问题出在机构的选择和工作质量的监督上;


如果是其他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部也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是风险评估不足之责,我们的问题出在对此举的风险估计不足或有估计但提示不足。

至于如何报告,认清自己的责任就容易了。


文 转自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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