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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精解】贷款展期对担保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风险防控

 starbaby6 2017-02-08

贷款展期对担保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风险防控

贷款展期变更了原合同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三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存在登记生效(不动产)和登记对抗(动产)两种公示方式。质权自权利凭证、动产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或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登记生效的情形,办理展期的应及时变更抵押及质押登记。

贷款展期业务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办理展期应及时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以免保证人“脱保”。在保证合同中事先对无须经过保证人同意,银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径自变更的主合同的条款进行列示;若需要变更的主合同的条款在保证合同列示范围以外,则尽可能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2.抵押或质押的,适时变更抵押或质押合同相关条款或就此签署补充协议,需办理变更登记及时办理,确保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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