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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自由,还是要安全?

 一唇咖啡 2017-02-10


在美国回击恐怖分子对纽约市和五角大楼的袭击之时,美国各界出现了一场关于如何最好地打击恐怖主义以及公民个人应当放弃多少自由的辩论。

 

自由

 

以下资料摘自威斯康星州民主党参议员鲁塞尔·费因高德于2001年1o月11日在参议院讨论“反恐法案”辩论会上所作的公开发言:

 

“……毫无疑问,假如我们生活在一个警察国家,抓住恐怖分子应当是件很容易的事。在一个警察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搜查你的住宅的国家,在一个政府有权拆看你的私人信件、窃听你的电话谈话或拦截你的电子邮件的国家,在一个仅仅依据人们的所写所想所说或仅仅因为被怀疑为不怀好意就把人关进监狱的国家,政府可能能够发现和逮捕更多的恐怖分子或想要成为恐怖分子的人,就如同能够发现更多的违法者一样。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我们愿意生活于其中的国家,从良心上讲也不是一个我们告诉下一代人为之奋斗和牺牲的国家。简言之,那样的国家不可能是美国。

 

“我认为,记住1789年宪法是由刚刚取得革命战争胜利的人们起草的这一事实十分重要。他们当时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只有假设敌人存在的舒适安逸的年代。他们起草宪法和权利法案,目的是为了保护战争年代和和平年代里每个人应享有的自由。

 

“在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当遇到战争的合理、紧急需要时公民自由被放在次要地位的情况。时至今日,我们的民主意识中仍然保留着以下这些事件所带来的污点和伤痕:《外国侨民和煽动暴乱法案》。南北内战期间中止执行人身保护令,二战期司扣押日裔美国公民以及不公正地对待德裔和意裔美国公民。麦卡锡时代将假定共产主义同情者列入黑名单,越战期间监视和袭击包括马丁·路德,金博士在内的反战抗议者。我们绝不能允许这些历史悲剧重演。

 

“保护公众的自由,是我们今天发动这场新的打击恐怖土义战争的理由。如果牺牲美国人民的自由,而且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消灭恐怖分子的话,那么,我们将不费一枪一弹就会输掉这场战争。”


安全


以下资料摘自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天主教大学哥伦布法学院院长道格拉斯·W·克米科教授于2001年10月3日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的“关于所提交的《2001年反恐法案》各条款的宪法问题”听证会上的发言;

 

“我们或许受到沉重打击,但美国社会以及它对自由责任的原则.性.理解并不是那么轻易地就土崩瓦解了,尽管它确实期望正义能够得到伸张。美国社会和我们的总统都希望看到那些残忍地摧毁人类宝贵生命的暴徒受到审判.这种审判不是由地方刑事法庭来进行,而是由能干的军人和执法人员共同将这些如布莱克斯通所称的‘人类敌人’消灭在战场上,或者交由如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纳粹分子那样专门组建的军事法庭对其进行逮捕和惩办。

 

“在制定这一法案时,牢记制宪者们所定义的自由这一概念是非常有用的。他们所说的自由并不是一种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指所作所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相反能促进共同利益的自由。背离了这一真理的自由,就根本不是自由,而是特许。国会不能再混淆自由和特许之间的界限,如果它曾经混淆过的话,因为这样做无异于向恐怖主义颁发了特许证,而不是给予了自由。那些反对经由首席检察官提交给参议院的《2001年反恐法案》的人们,似乎对自由有着更激进的理解,但对我们所面临的威胁却缺乏清醒的认识。

 

“应对恐怖分子威胁的权威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作为最高指挥官的总统;二是有权在宪法基础上制定各种具体法律文件应对威胁的国会。总统已经勇敢地向世界各国宣告:所有国家只有一种选择,是支持美国的反恐行动,还是和恐怖分子站在一起,不存在居间的余地……总统并没有草率地动用军事力量,尽管他曾明确地说过:‘美国采取行动的时刻就要到来。’但是,为了那一时刻的到来,为了使军事力量的动用合理合法,国会必须为执法机构和情报机构准备充足的、有宪法依据的法律文件,以便我们以这一代人未曾见过的或和平时期未曾有过的规模向恐怖分子宣战。”

 

值得思考的问题:

 

1.如果向恐怖分子提供与其他违法犯罪者相同的正当法律保护程序,那么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2.历史上曾经有过的在战争期间限制公民自由的事例,是否会让你对2001年“9 11'恐怖袭击之后限制公民自由感到踌躇?如果是,为什么?如果不是,又是为什么?

 

3.上述辫论中两种观点分别基于什么样的价值观?它们在哪些方面互不相容?如果允许政府限制基本的自由,就是在纵容恐怖分子。你对这一观点有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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