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知晓承包人转包工程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承包人(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建筑法》及《合同法》明令禁止转包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
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约束非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也不享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转包合同在承包人(转包人)和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在双方均未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作为非合同签订人,无权主张转包合同无效。虽然人民法院负有主动审查合同效力的职责,但其审查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诉至法院的合同,在转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转包合同效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认定转包合同无效。虽然发包人提出了诉讼主张,但因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仍然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转包工程行为侵犯了其权益,在提起侵权诉讼中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的,则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因为侵权诉讼之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不涉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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