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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邀约同行运输毒品并彼此知情的如何认定?

 danasu 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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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受他人邀约同行运输毒品并彼此知情的,如受邀约人对邀约人的运输毒品行为没有实施配合、掩护等帮助行为,则受邀约人仅在其运输毒品的数量范围内与邀约人成立共同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底,被告人袁建芳邀约被告人张秋容帮其男友李海辉运输毒品。同年3月1日,袁建芳与张秋容在缅甸小勐拉一旅馆内将8坨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其中,袁建芳藏匿5坨,张秋容藏匿3坨。二人乘车至云南,与李海辉安排的另外两名运输毒品的男子从景洪机场乘飞机前往重庆。在重庆市南川区一旅馆内,四人排出毒品交给他人。张秋容从袁建芳处获得6000元报酬。

2013年3月,袁建芳邀约张秋容,二人又邀约被告人周世崇帮李海辉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到重庆。3月15日,李海辉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张秋容、周世崇在缅甸小勐拉暂住的旅馆,张秋容、周世崇分别将4包、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二人乘坐袁建芳联系的摩托车从缅甸到云南,在景洪机场乘飞机前往重庆。次日凌晨1时许,张秋容,周世崇在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国内到达出口被抓获归案。民警分别从张秋容、周世崇处查获从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3.9克、139.4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从张秋容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7%,从周世崇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0.2%。2013年6月8日,袁建芳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袁建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秋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三、被告人周世崇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袁建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袁建芳采取体内藏毒方式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5坨,还邀约被告人张秋容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及183.9克,与张秋容共同邀约被告人周世崇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袁建芳邀约张秋容、周世崇参与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张秋容受袁建芳邀约,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和183.9克,与袁建芳共同邀约周世崇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张秋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周世崇受袁建芳、张秋容邀约,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周世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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