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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收不回款扣押对方车辆,是债务纠纷还是抢劫?

 danasu 2017-02-13

收不回款扣押对方车辆,是债务纠纷还是抢劫?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2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经济开发区附近,有人的一辆宝马轿车被他人抢劫。

  接到110指令,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只见一男一女正在争执,旁边停着一辆宝马轿车。“谁报的警?”民警问。“是我报的,他抢了我的车。”女子指着男子对民警说。男子毫不相让:“谁抢你车了?你欠债不还,我拿这车抵押怎么了?”两人互不相让,各自指责对方的不是。民警只好连人及车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女子叫曹某,男子叫胡某,两人都是南陵县人,彼此认识。事发原因追溯到2015年12月25日,曹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某借款25万元。双方签订借贷协议:曹某3个月后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然而,到了还款日期,曹某却无力偿还。之后,虽然胡某多次催要,但曹某以种种借口搪塞,并故意躲避胡某。

  2016年7月12日上午,胡某在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附近发现曹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遂进行跟踪。待曹某停车后,胡某上车,要求其归还欠款,或以这辆宝马轿车作为抵押。而曹某声称,宝马轿车是其女儿的,不是自己的财产,遂拒绝胡某要求。胡某一气之下拔下车钥匙离开,曹某追上胡某要求归还车钥匙,遭到拒绝后,以“车辆被胡某抢劫”为由报警。


案件评析▲▲▲

  此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就胡某的行为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与曹某之间属于民间债务纠纷。理由是,曹某欠下胡某25万元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3个月后还款。因到期未还,胡某多次催要未果,且曹某行为上有“违反借款协议”行为,故胡某将其宝马车扣押作为抵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涉嫌抢劫罪。理由是,尽管曹某行为上有“违反借款协议”行为,但属于她与胡某之间的矛盾纠纷。而胡某在违背曹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将车钥匙拔下,并将车辆扣押,行为上属于“抢劫”。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双方属于民间债务纠纷。

  ◆胡某并未对曹某施以暴力、胁迫手段,未导致曹某身体受到任何伤害

  理由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抢劫罪”作出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虽然胡某暂时强行夺得曹某的宝马轿车,但其事出有因——由于曹某拖欠其巨额借款,其多次催要未果,情急之下,想以曹某的车辆作为还款。但自始至终,胡某并未对曹某施以暴力、胁迫手段,未导致曹某身体受到任何伤害,其行为不符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也不具备“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

  ◆胡某在徒手取得曹某车辆期间,并未对曹某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手段,也未使对方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状态”

  理由之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手段,使受害人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强行使对方交出财物的方法。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被迫交出财物或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对方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本案中,胡某在徒手取得曹某车辆期间,并未对曹某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手段,也未使对方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状态”,两人一直处于争执状态,胡某本意并不想“抢劫车辆”。

  ◆胡某在取得曹某车辆之后,其并未使用、损坏、转卖和藏匿。扣押车辆是一种讨债方式,目的是追要债款,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理由之三,因债务纠纷因素导致的“抢劫”行为,如果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把原本属于自己的财物索取回来,并没有故意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手段非法,它和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抢劫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且债务人也有一定过错,故不应以抢劫罪论处。同时,借债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借贷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债务人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偿还债务。本案中,由于债务人曹某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之后没有及时按照协议还款,而债权人胡某在多次讨债无望的情况下,将债务人车辆暂扣以逼索债款。但胡某在取得曹某车辆之后,其并未使用、损坏、转卖和藏匿。扣押车辆是一种讨债方式,目的是追要债款,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胡某做法属于手段不当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给曹某施压,“逼”对方归还自己的借款,而非“占有”车辆。所以,导致这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曹某未及时归还借款。

  目前,经公安机关审查,本案不予立案,并定性为债务纠纷。民警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引导并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文转自 人民公安报 2017年1月23日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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