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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 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风之男2 2017-02-14

近日,昌图县人民法院四面城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6岁的婚生子吴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协商自行分割完毕。

诉讼期间,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和子女抚养要求,但同时提出,2013年7月,自己向赵某借款20万元,因在外地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借款,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称,对于吴某借款一事,自己一无所知,且吴某借款时自己已经与其分居半年之久。自己每月工资四千多,且家中无特殊开销,因为对于吴某的借款张某并不知道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不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中,张某已经从几个方面举证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因此,法庭认定吴某所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判决该债务由吴某偿还。

本报记者 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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