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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观心破执 2017-02-14

民诉考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第20条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新《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即重大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9条与第20条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特别提示】我国目前对各级人民法院并未作出明确的职能划分,因此,四级人民法院均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裁量权,即其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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