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销售建筑服务,特定条件下需要预缴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琦 潘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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