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必背考点
1.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国象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经过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有效,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未经企业书面授权,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9.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11.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1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动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注意】共同保证人关于内部分摊份额的约定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 赞赏、点赞或者点击广告都是对我们的支持,请不要默默离开,我们的进步需要你们的支持。 ——《司考者》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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