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判例教你如何恰当 放弃优先受偿权 胡玉芳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文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在向银行或其他主体融资时,往往会要求施工单位放弃其对项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以获得融资,而施工单位为了及时获得工程款,也会选择同意放弃。如何在放弃一颗树的时候不会放弃整片森林,最高院判例可以教你恰当地放弃优先受偿权。 判例介绍 基本案情 甲方(发包方):嘉合公司 乙方(承包方):安泰公司 第三债权人:恒源公司 2012 07.08 嘉合公司与安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10.02 恒源公司对嘉合公司享有的债权到期 2013 11.18 嘉合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委托人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行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借款2亿元,收款人为安泰公司 安泰公司同时向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合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函》,自愿放弃其优先受偿权以促使嘉合公司取得融资 2014 04.28 涉案工程竣工,因嘉合公司拖欠工程款,遂发生本诉争 争议焦点 诉讼中,安泰公司认为其优先受偿权仍然存在,只是仅劣于吉林银行所享债权。而第三债权人恒源公司则认为,嘉合安泰公司已放弃其全部优先受偿权,所持债权仅为一般债权。 安泰公司是否已经放弃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 安泰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载明,无论嘉合公司现在及以后是否欠付安泰公司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其自愿放弃上述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该《承诺书》是安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诺书》中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安泰公司上诉主张该《承诺书》是其针对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出具的,并不是针对嘉合公司、恒源公司出具的,该《承诺书》对嘉合公司、恒源公司不产生效力。但嘉合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该《承诺书》也明确载明承诺对象包含嘉合公司,《承诺书》一经作出,即对嘉合公司产生效力。在安泰公司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之后,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工程优先受偿权,违反了《承诺书》的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另案判决 (2014)浙衢民终字第48号 该案同样涉及放弃优先受偿权,但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则认为“住宅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其承诺放弃部分不得优先于工行常山支行的抵押权。”“其三,住宅建公司仅针对工行常山支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对日成公司以及其他债权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 两案比较 两案均系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但为何安泰公司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全部丧失,而在第二个案例中,住宅建公司又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原来,在第二个案例中,施工单位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仅将银行列为承诺的对象,并未直接在文件抬头列明发包方,故而,其优先受偿权仍然存在,只是劣后于银行而已。
由此可见,如何恰当放弃优先受偿权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错误地放弃优先受偿权往往会导致施工单位陷入被动,遭受经济损失。 盈城风险提示 慎重选择承诺对象 上述案例中,由于安泰公司的《承诺书》将嘉合公司作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的承诺对象,而嘉合公司系发包人,使得法院有理有相信安泰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系放弃全部优先受偿权。所以,我们建议,在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时,仅将融资对象作为承诺对象,切勿将发包人列入其中。 写清放弃目的及放弃范围 在《承诺书》中加入“鉴于”条款,表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原因及目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因其他原因(如本案中的第三人债权)所导致的工程款受偿顺位滞后。 仅承诺担保物权实现的顺位让予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了使得项目工程的抵押能够达到保障其债权实现的目的,往往要求其在抵押物上所享有的担保物权为第一顺位,而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则直接阻碍了这一目的的达成。 我们可以通过施工单位承诺优先实现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担保物权的方式,进行担保物权的顺位让与,以实现同样的目的,并保障“优先受偿权”的存续。但采用本种方法时,务必明确让与范围,写明仅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进行顺位让与,以免让与范围扩大导致经济损失。 推荐文本(一) (以下文本仅供参考,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若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文章作者) 承诺书 银行(此处仅列明发包人的融资对象): 鉴于 公司(借款人/发包人)拟用位于 (项目地址)的 (项目名称)项目作为抵押,向贵行贷款人民币 万元。该项目的 部分由我司承建,应贵行要求,我司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向贵行放弃我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贵行的抵押权优先于我司工程价款债权 。 二、以上放弃行为仅为贵行而设,不影响我司依法向其他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特此承诺。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推荐文本(二) (以下文本仅供参考,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若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文章作者) 承诺书 银行(此处仅列明发包人的融资对象): 鉴于 公司(借款人/发包人)拟用位于 (项目地址)的 (项目名称)项目作为抵押,向贵行贷款人民币 万元。该项目的 部分由我司承建,应贵行要求,我司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向贵行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贵行的抵押权优先于我司工程价款债权。 二、我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然存立,仅次于贵行的抵押权。 特此承诺。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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