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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苑---回顾一|“鸿顺造纸”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首例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点石成金】 2017-02-15

因兴趣集合,无关名利;有共同底线,法看人间。

它展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板,有利于推动完善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公益保障模式。

它打破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有助于推动诉讼模式的演化和发展。

文 | 谭大金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本文共1100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2016年4月1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民事法庭内,原告位置摆上了一张坐席卡——公益诉讼人。席卡看似平常,却承载着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重要使命,开启了公益诉讼新实践。

徐州市检察院依法出席了该案庭审,请求判令被告徐州鸿顺公司,将其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但却在司法发展史上留下了重要一笔,它是全国首例开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检察机关正式代表国家参与公益诉讼庭审,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它展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板,有利于推动完善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公益保障模式。公益诉讼制度非新生事物,域外早有成熟实践,且有自身的公益诉讼模式,有的以特定国家机关为主体,有的规定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均可提起诉讼。我国则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全国人大、高检院的顶层设计,明确把检察机关界定为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维护公益,解决了“师出无名”问题,改变了原本公益维护多龙治水、各自为战的局面。该案恰是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践,展现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独特优势。作为“法律守夜人”,检察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制统一实施职责,可以充分利用批捕、公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履职便利条件,站在公益维护前台,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借助专业化的办案机构和人员积极投身诉讼实践,扛起公益维护大旗,使自身处在公益维护链条最前端,改变目前公益保障不力的现实尴尬。

它打破了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有助于推动诉讼模式的演化和发展。该案办理中,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参与的是民事诉讼,坚持要在原告席摆上“公益诉讼人”“委托代理人”两个席卡。检察机关认为自身诉讼主体地位有明确法律授权,无须参照一般民事诉讼架构。这个插曲暴露出的改革堵点,反映出检法关于诉讼当事人理论的认识差异。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是否是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存在较大争议。不少人认为,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将导致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失衡,冲击现有庭审模式,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这种观点忽略了公益损害对象不特定的表征,无法妥善协调公益与私利保护的关系,也无法有效解决侵害公益案件大量存在而无法追责的现实困局。要破局,改变固有理论和诉讼模式势在必行。正在推进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就是对传统诉讼理论的突破和发展,也是对我国诉讼法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张坐席卡也许无法厘定乾坤,彻底解决公益保障困局。但可以预见,伴随改革的深入推进,并逐渐上升为立法,该项制度必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凸显其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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