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上海会计》 2004.2
在发达国家,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尽了义务,才能享受公民的一切权利。加拿大是个法治国家,依法纳税已成习惯。本文简略介绍一下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况,顺便再谈谈他们合法避税的方法。由于加拿大的税法条文异常复杂,规定又极为具体,笔者仅略知其梗概,可能有谬误,希望读者谅解。
(一)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况
1.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于规定的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税,在报税时可以扣除由单位代缴的税款。
2.税务局规定自年初起至4 月30 日止申报上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局寄送报税表格(或在网上报税)并缴清税款,否则将受到税务局的处罚。报税表格由税务局提供。包括正表及辅助表格在内多达五六十张(并非每张都要填写),纳税人需要具有一般财经知识,并通晓英语,方可借助报税指南自行填报,或购买专用软件在电脑上运行操作。如纳税人不能自行填表,可以委托会计师代为申报。
3.纳税人分为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两类。前者需申报全球收入。后者只需申报在加国境内的收入。
4.应税收入(应计纳税收入额)按照纳税人的全部收入扣除联邦和省的最低生活费标准计算。还可以从中减去按规定可以无需申报的其他项目,这些项目在下文还将谈及。以2002 年为例,联邦和省的最低个人所得税率分为16%和6.05%,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限额应税税率还要提高,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税款扣除已缴税款即为当期实缴税款。
5.凡受雇于政府部门或其他工商业单位的雇员,雇用单位在每年年初都会给他们出具一张凭证,上面载明该员工上一年的工薪收入和单位代扣的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等项目,作为该员工报税的依据。
6.凡自行开业、自设公司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在加国称为“自雇”,报税时可将其因开展业务而支付的费用在收入中抵扣后按纯收入纳税。
7.凡在联邦和省的最低生活标准一下的低收入者,不仅毋需缴税,还可以申请联邦商品服务税退税补贴。
8.目前尚无收入但有教育费等支出按规定是可以抵扣收入的,只要按时填表申报,该项支出可以延迟至以后年度报税时抵扣。
9.在报税时,夫妇双方如均有收入,应分别报税;如一方无收入,其最低生活费可在对方收入中抵扣,同居人和配偶享有同等权利。
10.税务局对每一个纳税人都建有电脑档案。在审查纳税人申报的报税表格后,如发现有错误,会通知纳税人更正;如如认为税表正确无误,会发给纳税人一份税务评估单,该评估单系税务局对纳税人所报税表的初步评价和肯定,还可以作为申请某种福利待遇的凭证,需要妥善保管。
(二)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依照加拿大税法规定,以下收入必须申报纳税:
1.工薪所得。包括工资、薪金、佣金、假期工资、临时工资、小费、研究津贴等。
2.财产所得。包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等。
3.资本所得。包括买卖房屋、有价证券产生的所得。可以按盈利的一半上税。
4.自雇所得。自雇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形成的净收入。
5.其他所得。包括退休金、养老金、赡养费、失业保障金、奖学金、助学金等。
依照加拿大税法规定,以下收入毋需申报纳税:
1.接受赠与和继承遗产。
2.彩票中奖和赌博得采。
3.因罢工由工会支付的工资。
4.可享受免税的所得,如服兵役退休金、伤残金和抚恤金、儿童福利金(牛奶金)、儿童抚养费、联邦商品服务税退税补贴等。
5.由于延税所产生的所得。如注册退休储蓄增值、儿童注册教育储蓄增值等。
依照加拿大税法规定,可以在收入额中抵扣的项目纳税人在申报收入时,税法规定某些项目可以在
收入额中抵扣,简要说明如下:
1.房屋出租。可以将用于该房屋的费用在其租金收入中抵扣,如地产税、保险费、维修费等。家庭住房部分分租,可以将上述费用按比例抵扣。
2.因投资而发生的费用。可以在投资盈利中抵扣,如借款利息、投资管理费、付给会计师或投资顾问的咨询费已近保险箱租费等。
3.工会年费和专业人员协会会费可以在收入中抵扣,如律师、会计师、医师、工程师参加的专业协会会费和职业保险金等。
4.由雇主提供的注册养老金和由个人自行购买的注册退休储蓄可以在收入中抵扣,但后者购买的金额有一定限度,税务局会在上一年的税务评估单上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限额。
5.因经商、找工作或就读大专院校需要在加拿大境内搬迁,税法要求新家距离新的工作单位或学校比旧家近40 公里以上,其发挥僧的搬迁费可以再收入中抵扣,当年未抵扣完的课延至次年再扣。
6.夫妇双方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请人代管小孩的托儿费,可以在有工作的一方,或在低收入一方抵扣,托儿费包括在家中或在托儿所发生的费用。
7.因离婚付给对方的赡养费可在收入中抵扣。
8.超额领取的养老金、失业保障金,退回给政府时可在收入中抵扣。
(三)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实施规定
1.在两类纳税人中,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居民在申报收入时应当包括全球所有的收入,而非税务居民则仅需申报在加拿大境内的收入。所谓税务居民是指在加拿大置有房屋,汽车及家具,与配偶及子女同住,拥有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购买省政府公共医疗保险,甚至旅游人士逗留加境内超过183 天,都可构成与加拿大有联系而成为税务居民。反之,非税务居民是指与加拿大不构成联系或逗留期不超过183 天的旅游人士。
2.在加国的新移民中,不乏有在加国境内一时找不到工作,于是又回到原居住地去谋生的人士,但为了保留移民身份,这些人必须经常回加过居住一段时期。在这些人士中,从中国大陆去的移民占有很高比例,这里把这些经常要在大洋上空飞来飞去的人士称为太空人。这些太空人就属于税务居民,按照加国税法,他们需要将在原居住地的收入向加国税务局申报上税,但允许将在两地分别缴纳的税款,以金额小的一方在金额多的一方中扣除,避免重复缴税。
3.在加拿大,自雇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有的是个人向政府部门登记,自行设立公司;有的是个人自行开业,如律师、会计师、医师等;有的是依附于某一公司,自行招揽业务,如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房产公司的经纪人等;甚至有的并未向政府部门登记,就自称某某公司、某某工作室或某某理财顾问,照样登广告、印名片、开展业务,只要照章纳税,在加拿大都是允许的。最近加国还欢迎有声名的专家学者、电影明星、个性等来此移民,对他们可以放低移民门槛,他们来后就是名副其实的自雇,不论是哪种自雇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自雇者本人既是雇主,又是雇员。因此称为“自雇”。采用自雇方式报税的可以将有关费用在自古收入中抵扣,按纯收入上税。税表上载明可以抵扣的费用多达20 项,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列,它们是:广告费、坏账损失、税金与会费、运输费、燃料、保险费、利息、维修费、管理费、应酬费、机动车费、办公费、物料消耗、法律会计与转业费、财产税、租金、工资福利、差旅费、电话费、其他费用。如何计列这些费用,税法都有明确规定。特别对利用自己住房作为办公场所的,税法更规定了某些可以共同使用项目的计算方法,如计算房租的抵扣费用时要按照办公场所占用整所房屋的面积、天数、时间的百分比分别算出住宅消费和业务使用的房租金额,后者才是可以在自雇收入中抵扣的具体数字。房租是如此,其他类似项目如燃料、保险费、维修费等也都要用同样方法计算。至若机动车费、电话费等虽也具有住宅消费与业务共同使用的特点,但使用情况与房屋又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可以抵扣的金额。只有单纯用于业务的项目才可以直接在自古收入中抵扣。此外,税表上还在应酬费项下特别注明“只允许部分列支”字样,提醒填表人注意,不要任意扩大这项费用。从自古收入中抵扣各项费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时各项需要抵扣的费用必须都有原始支付凭证作为证据,依照税法规定,这些凭证需要保存6 年,以备税务局随时抽查。其实不仅是在自古收入中抵扣费用需要保存原始支付凭证,就是在别的收入中抵扣有关费用也都要保存原始凭证。二是计算方法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税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那也要符合实际情况,千万不要贪小多扣费用,这样会导致税务局在审查时产生疑点,最终得不偿失。
(四) 加拿大纳税人的合法避税之道
1.熟悉税法,选择最优惠的规定进行报税,这是加拿大纳税人合法避税的首要法门。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法内容极为广泛,它涉及到个人收支的各个方面,条文又多又具体。对哪些收入要申报上税,哪些可以免于申报,哪些支出可以在收入中抵扣,哪些不能抵扣,甚至连如何进行计算,都有详细规定。因此如果要合法避税,首先必须对税法有透彻的了解。如果你多报了收入,还有希望得到税务人员的更正,但假如你少报了抵扣,那就要吃亏了。税法对某些项目作出了可以采用两种不同方法缴税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一种。如个人年收入超过一定标准需要退回多领的失业救济金或养老金,纳税人可以根据两种不同规定选择退回金额较少的一种。类似的情况还不少,总之,你必须熟悉税法,才能找到最有利的报税途径。
2.其次是购买注册退休储蓄,这是公众所熟知的合法避税方法。购买这种储蓄具有双重优势,首先能延缓缴税时间,其次能减少缴税金额。延时缴税是指在购买储蓄时原应当其缴纳的税款可以延至退休后领取储蓄是再缴,这就产生了延税的利益。减少税款时指纳税人在退休后收入已经减少,那时他所使用的税率和所教的税款都有降低或减少的功能。正因为购买注册储蓄具有双重好处,而且他又是普遍使用的最简单的合法避税方法,所以购买者众多,在每年购买这种储蓄的截止期,各家银行的营业窗口都会排起长龙,纳税人几乎人人都不愿放弃这份权利。
3.再次就是尽量利用自雇方式进行报税,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以自雇方式进行报税,就能使某些家庭开支转化为自雇费用在收入中抵扣,这是较为有利的避税方法。如在加国有许多新移民都当上了理财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或房产经纪人,也有人办起了从卖车、修车到教人开车的一条龙服务公司。还有人买了一辆货车,独自开设了一家搬运公司,他们的办公室大都设在自己家内,从而能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一对从东欧移民到加拿大来的夫妇,丈夫是一家工厂的电气工程师,妻子在一所学校教钢琴,二人收入都不错。由于妻子不是学校的固定员工,在报税时就做为自雇申报,把部分家庭开支如机动车费等作为自雇费用在收入中抵扣,达到了比谁的目的。严格的说,这种避税就难免掺有水份,套用中国人的习惯说法,就可能涉嫌“用足政策”或“打擦边球”,甚至是“钻税法空子”了。
4.当然,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加拿大纳税人还有其他多种避税方法,这里可以再举一个实例:有一家从东南亚来的移民,他们在加拿大已定居多年。一对老夫妇生有多个子女,都已成家。长子育有一子,他在报税时从收入中抵扣了一笔托儿费。依照税法规定,7 岁以下孩童每年可抵扣的托儿费最高不超过7 千加元,送托儿所或请私人照管都可以,如请私人照管对方必须持有加国的劳动保障卡。这位长子在报税时请他的老母亲签了一张收据,就去的了报税的合法凭证。这个实例按照加国的国情完全能行得通,但在我们听来,就觉得有些匪夷所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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