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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三重法律枷锁

 free-flight 2017-02-15

在征地补偿纠纷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政府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这一违法行为,法律也绝不姑息。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外,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土地资源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

一、非法征收土地行为的表现形式

1、无批准权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涉及到批准的,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重要耕地的建设批准权归国务院;《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等。若其下级地方政府机关批准以上行为的,则为无批准权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所有《土地管理法》未授予审批权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行使土地征收、使用权审批权力的则构成非法批地行为。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地的行为

超越批准权,是指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批准应当依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例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以外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若省政府批准则为越权。

3、违反土地用途总体规划的批准行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享有有关土地批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批准用地,也属于非法征收土地的一种表现形式。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

二、非法批地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非法批地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此外,还可能构成行政赔偿。

1、行政处分。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政赔偿。对非法批地的,除依法承担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由非法批地的机关依法进行赔偿。因非法批地而受到财产权利损害的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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