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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农民的日常活动与贫困化之探讨

 长夏江村 2017-02-15

中世纪西欧农民的日常活动与贫困化之探讨

2007-05-02 22:32阅读:84
壹、前言
封建社会中的土地所有制是了解该社会的一把钥匙。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博蓝尼准确地概括了土地的复杂性与丰富性,即土地—封建秩序中的关键性要素—是军事、法律、行政及政治体制的基础,而其地位与功能由法律与习俗来决(Polanyi,1990:147) 。然而,基于上述的理由,假如从马克思对于西方社会结构的研究与阐述,主要是扣紧在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分析,而这是反映在农业社会生产方式 (the mode of production)之上,并且由此来检视土地所隐含的诸多面向(军事、法律、政治等等)。本文将把焦点放在封建社会形态的演进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由此必须先探讨土地所有制和农村(庄园)制度的发展。
在圈地运动 (enclosure movement) 前,西欧(主要指英国)的土地制度是属于敞地制度 (open-field) ,这种敞地制度始终支撑着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就是以村庄为单位的小型村社(the society of village) (Moore,1966:28 ) 。在这种小型社会中,庄园制 (manor) 的社会组织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Cameron,1989:45 ) ,村庄居民的日常活动以及经济来源,大多在庄园内部进行的。正因为如此,庄园制就成为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
庄园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通常在土地占有者和劳动者间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义务。劳动者不仅把部份劳动或产品交给土地所有者,而且他们还是领主军队兵力的来源,土地占有者则为他们提供适切的保护、维修各种设施并在危机或突然事件中援助他们,这样做,显然符合领主本身的利益,因为他要靠劳动者的劳动生活。而农奴是在管事或领地领班的监督下耕作的劳动者,对于农事活动也不能自行决定,在法律上、行政上、政治上或宗教上也都没有自主权,没有获得领主的准许,便不能离开庄园,此种具有无上权力的惯例和规则决定着每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Burns,1987:407;Pirenne,1937:63;Bloch,1991:86 ;Thompson,1997:382; 比尔斯,1993:258)。 无庸赘言,封建领主的领地,通常是由国王或更上一级封建主所封赐,这在中世纪的欧洲很普遍。但是,实际上,封建领主的权力特征,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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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所谓原始积累〉—《马恩全集》, 23 :785 )。简言之,领主的权力主要是基于对他的臣民所具有的酋长特质,而不是基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特性。
在这个层面上,封建制度这种分封的层级性,使得农民的负担很沉重,农民除了必须对地主缴纳地租,也需负担教堂捐 (church-scot) 、结婚金 (formariage ) 、教堂的什一税 (tithes) 、皇税、领主牧地上放牧的权利金、烤炉、磨坊、压榨机、水井和公牛、村民付税后方可使用等等,当时整个欧洲,到处可见到这种的封建权利,(Tocqueville,1994:39;Bottomore,1983:168;Burns,1987:417) 。 简言之,村民除自己的维生口粮外,他们的劳动要供应军事统治阶级和有关神职人员衣食之需,而他们从这两种人那儿可以得到短暂的安宁、正义、教导和诫谕 (North,1995:135) 。也就是说,社会由三个“等级”组成,每一个等级都有其分配好了的任务。领主提供保护,维护秩序;教士负责社会的精神福利;而农民则用劳动养活两个较高等级的人。更简单地说就是:领主战斗,教士祈祷,以及农民耕作 (Cameron, 1989:48;Thompson,1997:334;Bottomore,1983:170) 。 然而就总体而言,如同社会史学家Pirenne(1937: 62-63)、Bloch(1991:85)、Thompson(1997:358) 所揭示的,庄园不仅是一种政府形式,而且还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经济制度。它主宰着庄园居民的整体生活。庄园中的居民绝不仅是领主的佃农而已;重要的是,佃农也是领主的臣仆。
无论如何,由于封建领主要占有这种法权形态的特权或政权力量,以便维持封建剥削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制度」(〈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马恩全集》, 25 :891 )。换言之,就是要保护生产的两个基本要素—劳力及土地——使其免于变成自由交易对象的生产元素(Polanyi1990:148) 。 这种表明封建领主“法权地位”之方式,必须以“劳动者对土地的依附”为基础,而不是相反。这两方面虽然不同,但又紧密相连在一起,很难区分。在这个层次上,领主不仅是土地上的经济所有者,同时也是政治的统治者,以及拥有刑事诉讼权,征税权等(《马克思历史学笔记》,4:207)。 毫无疑问,据此建立起来的不正义社会大厦,领主欲从农民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强制」,以确保农民提供劳役地租(注一)所不可缺少的。
勿庸置疑,农奴这种人身依附,是封建地主阶级实行「超经济强制」的条件。而封建主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就决定了当时封建社会的剥削性质。地主阶级通常是运用国家机器来维护当时的封建剥削制度,以便在最大限度内压榨农民的劳动成果。在中世纪封建社会领主拥有许多不合理的特权,其中一种最荒唐、最野蛮的习俗,就是领主们发明了一种特权,名为初夜权,或称破瓜权、先占权,即与庶民的新娘睡第一夜的权利。一些主教、修道院长也以大贵族的身分享有这种权利。甚至某些领主在放弃这个权利时还要他们的臣民出钱。这种奇怪的权利遍及苏格兰、伦巴第、德国以及法国各省, 在英国也是如此 (Voltaire,1995:549) 。
贰、庄园的空间组织与土地占有模式
庄园作为一种经济和行政单位的复合体,不仅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同时也是政治上最基本的单位。这可理解为封建领主对于土地,不但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并且还具有统治权,这是二者合一的法权特质。这是中世纪旧的模式,也可以说是一种「旧制度」(Braudel,1991:157)
庄园由土地、耕作者,建筑物和居住于建筑物之中的人所构成,它的空间组织通常是由一个村落构成。在村落的中央有一村道,村道的两旁是农民的住宅。住宅的周围有些空地;可以种些蔬菜之类的,或饲养家禽家畜,在当时,自己生产这些物品比到市场购买那些难以保证质与量的东西要合算得多(注二)。在此村落的中心必有领主的邸宅、庄园大厅(hall)与教会。而此村落的周围,则为庄园的耕地。通常除了河畔的牧草地外,村落的四周,几乎全是耕地。而在此耕地的前面,则有牧场、森林及荒地, 这即是一般庄园的空间形构( Bloch,1991:114;周宪文,1987:173 )。
敞地制的土地占有模式是领主直接经营的领地和依附农民的份地都划成一块块的条地(strip),彼此相互交错间隔。 每年春播地和秋播地收割后,条地都须按照惯例撤除设置的篱围,连同休耕地一起敞开做为公共牧场,共同使用。一般而言,庄园敞地制大体可分为三个部份:一是耕地,包括领主保有地(demesne)、佃农份地(tenants'holdings);其次是公用牧场;再其次是林地、荒地及其它公有地 (common )(Pirenne,1937: 60) 。 上述除了耕地之外,通常是公有的,虽然领主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并保有对公地的特权。
需要提出说明的是,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基础如何呢?如同马克思所强调的:「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他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马恩全集》,25:695 )。也就是说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关系是,以封建领主占有土地并藉以剥削农民(包括农奴)、使其人身依附于领主为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整个中世纪,大土地占有制是封建贵族藉以获得代役租农民和徭役租农民的先决条件」(〈反杜林论〉—《马恩全集》, 20 :202 -203 )。 `
封建的理想是“有土地就有领主,有领主就有土地”(no land without a lord, no lord without land) (Cameron,1989:47) ,这是一个古典的回答,是经济史家和社会学家经常提出的社会史的主要面向。那么或许可以断言,封建社会所有的田地都属于领主,就连村外的森林和公用地都不例外。农民为领主提供劳役,即耕种领主的自用地,以换取领主让他们使用自己那一小块土地的权利。领主与农奴组成庄园,每一个庄园就是一个社会。农民们大概一辈子都不会跑出家乡十里地以外去;庄园是一个自给自足,若没有战争波及到这里,它与外界就几乎没有任何关系。当时英国布满大大小小这样的庄园,有时几个庄园同属于一个贵族,有时一个村庄又分属不同的领主的领地( Pirenne,1937: 59;Bloch,1991:84 ;钱乘旦, 1994:11 )。 这种自给自足的封闭社会,造成村落与村落、庄园与庄园之间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 所以“村落 (village)与庄园 (manor) ”并不相同,因为一个庄园可以涵盖许多个村落,而一个村落可以分属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庄园,因而,一个村民的权利和他的邻居权利不尽相同。
参、敞地制的起源与生产率的提高
关于敞地制的由来,长久以来有许多种观点,不一而足,在回溯久远的文献中,最一般的看法是,认为敞地制是古代村社农民均分土地的制度。因为土地有沃瘠,为了使农民得到的土地数量,足够养活一户家庭,便把土地按照良窳,划分成许多条地,在农民之间进行分配,所以地块的大小就依土地的肥瘠而异 (Pirenne,1937: 60)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土地占有者的条地就分布在不相毗邻的几块田地上。这是由于开垦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当时必须农民合力开垦后进行分配,后来造成农民的地块便分布在不同的地方。更重要的是,万一不幸遭遇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诸如冰泡、病虫害、劫掠等),各村民也能共同分摊风险,不至于在一次灾祸中摧毁农民的整个农作物,这似乎合乎保险原理( Bloch,1991:70 ;林钟雄, 1987:94 )。而且应该注意的是,此一社会安全的古老机制(风险分摊)几乎稳固着中世纪人们的日常生活。
另外一个基本面向是,敞地制度亦涉及到农业生产工具的演进,甚至可以说,旧的爪犁习惯上只用两头牛拖拉,而新犁具往往需要八头牛,但很少农民拥有八头牛。解决的办法是几个农民把他们养成的牛组成一个拖耕队,再按他们的股份分配犁好了的条地(Burns,1987:411; White, Jr. 《技术水平的进展:500-1500 》,引自, Cipolla,1989:115)。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后来有人说:「重犁与八头公牛的团队改变农业」 (Roberts,1991a:71 )。因此,按照当时的情况,敞地分配于农民大约与一个农民提供给犁耕队的公牛数成正比。但即便如此,很多农户还是没有耕畜。例如,十三世纪英国文契斯特教区的庄园上,多达百分之四十的佃户就没有拖犁的牲口,这些贫农的地位,很明显的是在别的农民之下。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早在第十世纪,法国农村已存在的社会分歧,到后来终于把农民分成两个明显的阶级:有些农民必须亲手耕种; 比他们地位优越的富农 (laborateurs) 则拥有耕马、犁马( Duby, 《中古农业: 900-1500 》,引自, Cipolla,1989:153 )。由上可知,实际上,敞地制度本身由农民拥有生产工具的多寡或有无(主要是指耕畜),就意味着她们在社群中地位层序(hierarchy)的高低,这也是英国在十一世纪到十三世纪所盛行的联合犁耕队的耕作方式。
析言之,农民中的自由租佃农与茅舍农的基本区别是自由租佃农大多有自己的耕畜。自由租佃农对于领主的劳役义务是带有耕畜的劳动(拥有部份的生产工具),茅舍农由于缺乏主要的劳动工具(当时最主要的劳动工具是耕畜),于是对领主所履行的义务是人力劳动。因此,耕畜拥有的多寡,将决定其在村社共同体中的地位,并且,对份地的占有也就不同,乃至于生活水准就有差别。如同布洛赫在描述十二、十三世纪农民生活差距时说:「千百年以来,明显反映农民差别的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领主服役,它反映了地位和权力的差别,另一个是更为经济性的,即耕畜的拥有与缺乏」( Bloch,1991 :213 ) 。 另外,他又说:「自中世纪以来,人们注意到两类平民间的明显区别:一类人有马、牛或驴,其它等耕畜(自然,这是最富裕的);另一类劳动时只有手臂。严格意义上的“耕农”“拥有马匹耕地”的耕农与靠力气吃饭的“臂力劳动者”、“庄稼汉”是不同的。 劳役的状况使他们的区别更大」 (ibid:215 ) 。通常,「因为,“臂力劳动者”很难靠其财产过活的,一般地只能以在耕农家工作为生,他是“短工”,“日工”」 (ibid:217 ) 。 依照布洛赫的观点,这些“臂力劳动者”甚至以小农经营方式者,最终由于进行大规模的“农场合并”而把他们之中的许多人推入农业无产者的队伍,也正因为如此,为近代工业提供可靠的劳动力来源。
在中世纪农业生产中最主要的革新是以三田轮耕制代替地中海式的传统的二轮耕田制。三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三等份,每年休耕的耕地只有三分之一,各等份的耕地每年轮流休耕以及分别轮流播种各种不同的农作物,这样可种植更多种类的、并具有营养效果的作物。这种土地空间的分割方式克服了以往的二田制(必须休耕二分之一的耕地),因为二田制容易造成地力的枯竭。因此,三田制有许多优点,其中最根本的是实施结果将使农民能够在土地上增加产量(Braudel,1991:158)。三田制出现跟两项其他重要革新有密切相联,即重轮犁的引进和将马匹作为牵引耕畜使用。后一项革新又依赖于用在马匹上的马具与装备的变革 (Cameron,1989:51) 。随着农具的革新,此时西欧农业生产的趋势将由粗放走向集约化发展。其实三田制之耕作方式早在八世纪末叶起源于西欧,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期间全面普及(当然这不是定论)(Burns,1987:411;Thompson,1997:366-368;木村尚三朗, 1996: 83 )。但是,三田轮耕制度在十二世纪晚期才出现于英国,由于人口增加对土地造成压力,由两田制转为三田制乃成急需,十四世纪中期,三田制在英国各地盛行(Roberts,1991a:126) 。
当时,在敞地制下,一个农民的耕地分布在许多地方,这些狭长的条地大约半英亩到一英亩大。一块与另一块之间由一排排的石头或未耕的草埂分开。每一农民所分配到的耕地,可能有好几片狭长的土地。这几片土地往往分散在村落各处而非连成一片 (Burns,1987:411;Hibbert,1995:25) 。 俄国政治经济学家杜冈 (1989:237) 把这种狭长的条地称之为「插花条地」,就是说,这些土地“混杂地散布着”。事实上,这就是“敞地制”最明显的特征 (Mantoux,1991:112) 。由于耕地窄而小,耕地之间的田埂又密,很不利于灌溉及排水,而且耕作方式只能顺犁顺耙,不能横犁横耙。因此,耕种时常有互相践踏的纠纷发生,于是乎既浪费时间又浪费劳动力,以至于影响土地的生产率。在这种耕种制度里「每个农人都须服从共同惯例。……说到改良,凡试图改良的人都会遭到失败。他若得不到众多的邻人的同意和协助就不能排去自己田里的水。每块田地都限制在固定的范围之内,由于过于窄狭,所以不能按照杰思罗?塔尔所推荐的方法来双向耙土。此外,这种制度还有其少见的复杂性,争吵和不断的诉讼,这些都是它的不可避免的后果」 (Mantoux,1991:129) 。尽管如此,这种农耕制度所带来的必定是共同的劳动。
职是之故,在庄园里,工作的组织是习惯性的合作和强制的混合。在这样的情形下,每个人的活动都依赖着大家的活动,只有极小范围有个人积极性,因而工作必须共同承担 (Pirenne, 1937: 64-65;Cameron,1989:49) 。 由于农民在开垦过程中,很少拥有一个拖耕队的耕畜数目,所以合作是必要的。在敞地制度下,一个村社的农户都实行统一的耕作制度,耕种非要由村社严格控制不可,而且,每个租佃者耕种他的条地要受他的邻人监视而遵守轮种法 (rotation of crops)(Ashley,1974:5) 。而这种轮种法是敞地制度的生产活动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的机制。
从某种意义来说,敞地制度亦有其温情主义的成份。许多个人,或者许多在同一块土地上耕作、在同一个村庄里建造房屋的家庭,在一起生活。 透过经济的、感情的联系而形成的“邻居” (Bloch,1991:189-190)。他们之间可以互相借贷,帮助彼此之间解决许多困难,在这相互支援的过程中,同样地会产生正义的情操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感情。这种感情很快地就会被转化为对社会本身的依恋 (Condorcet,1998:13) 。例如,遇上残疾或是疾病时,邻居会来援助 (Pirenne,1937: 65) 。 这种以“乡村共同体”为中心所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社会单位,它本身不仅是一个经济和行政单位,与此同时,它也拥有自己内在的社会系统。诚如涂尔干所指称的,这是一种「机械连带」( mechanical solidarity) 的社会 (Durkheim,1984:31-39) 。 它具有共同的制度、语言、道德、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等,无论它们「结晶化」 (crystallisation) 程度高低如何,都多少带点强制性的作用 (ibid,1982:58 ) 。也就是说它们会影响或约束着这个社会单位里面的居民,使他们互相产生关联,以及权利和义务观念都具有同质性。
肆、人口与社会生活条件的关系
就中世纪而言,重犁(新犁具)的使用固然能够因增加粮食的产量而使人口增加,可是没有一定的人口增长与人口密度是不能适应新的生产技术。 甚至如同 Mantoux(1991:277) 的观点:人口的增加必须比要做的工作量的增加更快,否则,劳动力的供应就会低于需求。英国的人口在 1086 年到 1300 年间增加了一倍多。史家们也同意这一成长的原因,是由于人口的增加,而人口之增加是依靠农业生产的成长 (Roberts, 1991a:126) 。 反之,人口增长到某一密度,反而阻碍了既有土地耕作方式的应用;就如同在十三世纪和十四世纪早期,对于许多人而言,生存愈来愈困难,在当时,供养一个五口之家至少需要十五英亩的土地,可是大约不及半数的家庭有这么多的土地 (Hibbert,1995:38) 。因人口的增加导致户数增多,人均耕地减少,使大部份农奴只能拥有小块份地,茅舍农和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户增多,因而造成农奴要维持最低生活水准很困难。对于人口与生产条件的适应问题来说,人类社会能够以最低限度的合理适应而生存。人类在劳动过程中,「人和自然,是同时起作用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马恩全集》, 23:662 )。即是,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德意志意识形态〉——《马恩全集》, 3:43 )。就是说社会关系会改变环境,社会关系也会影响人口,与此同时,反过来又会影响社会关系。
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人类社会的最早期类型系由狩猎者 (hunters) 和采集者 (gatherers) 所组成 (Giddens,1997:42)。在狩猎采集社会中,人类生产粮食的技术非常原始,而且效率很低(即每单位力量所生产的数量),因而,要彼此密切地生活在一起和紧密地遵循自然界的节奏(rhythms)来安排自己的日常生活(Giddens,1993:194;Lenski,1990a:143 ) 。 基本上是直接利用现成的动植物,所以人类最初获取生活资料的形式,是采集自然界的现成的赠品(普列汉诺夫, 1986:70 )。 关于这一时期,是恩格斯所指称的「蒙昧时代」(〈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恩全集》,21:38 ),这时期的人,对马克思而言,只不过是人类因「基本需要」而劳动,而劳动的目的则在满足「需要」的享用和消费(张世雄,1996:73 )。简言之,由于还没有出现“生产活动”(亦即,不靠培育谷物或饲养动物来获得温饱),以至于靠土地资源要养活较多人类是有其限度的。借用马克思的话,人类最初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人必须与自然进行斗争。
由此可知,渔猎社会的特征是人烟稀薄,在这种社会中绝大多数猎人和采集者,都生活在 25-100 人左右的小型流动群中,他们按季节性用途在土地上收寻以便找到食物。居所或者是可移动、或者是临时性的(也就是流浪性或半流浪性),工具和人工制品在数量和品种上都很有限(Murphy,1994:157)。因而其人口密度很低每平方英里一人比较适合,而在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每平方英里数百人也没有过多之虞 (Russell,1991:170) 。由于这样流浪的生活方式,加上有限的生产量,这种社会没有任何资本的累积。因为欠缺负重的兽力和搬运的机械,这些人所能积累的东西,就受到很大的限制 (Lenski,1990a:144 ) 。
随着农业的生产,出现了地球上人口急速增长的第一波浪潮。在农业生产前夕,地球上总人口大约在五百至一千万之间变动。到了工业革命前夕,在 1750 年左右,世界总人口大约很可能为 6.5 亿到8.5 亿(Cipolla,1965:98-99 ) 。 此外,由于新能源的出现与工业生产活动的相应发展,农牧业产品在人们的总收入所得的比例呈下降的趋势,在封建农业社会的财富绝大多数是来自于土地的产品,英国在 1688 年,农业产值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已经下降到56 % ( Kriedte,1983:77 ) 。英国在1770 年的时候,农牧业产品占国民总收入的 45 %, 到了 1870 年时更下降到15%,同年在法国则还维持在 45 % 左右(Cipolla,1965:67 ) 。这显示出中世纪的人口与经济成长问题的主要动力是来自于土地资源。
到了「煤文明」时代,经济以及人口的增长就渐渐的摆脱了对于土地的依赖,此时增长动力主要是来自于外部市场。从那时开始,人口便不断增长,没有停滞,没有反向运动 ( Braudel,1994:6) 。这是由于煤的开采并不全然依赖于耕地,不存在和农业争夺可耕地面积的矛盾。于是人类对于土地的依赖越来越低,这使得早期工业的进展可以在不触动农业的基础,更显得具有惊人的活力。
不可否认,「在“中世纪早期”正如通常说的,土地实际上是唯一产生财富的源泉」(丹尼斯?哈伊, 1992 :36 )。 但只有贵族才被认为是富有的人。这也即是说,当时人们在生活和生产所需要的各种能量,大多来自土地(包括动植物)。因而,如马克思所揭示的:「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马恩全集》, 23:202-203) 。 因此,在工业革命之前,在人类所使用的全部东西之中,几乎 80 %来自于植物界和动物界,只有 20 %左右来自于矿物界,工业革命使得情况从根本上倒转过来了。相应地,从事农业的人口所占比率以及农业所提供的收入所占的比重都明显地下降了 (Cipolla,1965:64-65) 。
但是,以当时的生产力水准所许可的最大限度,可耕地的总量是有限的。又由于中世纪的社会,人们「日常的能源主要是木材」。因而需要保持大量的林地,与此同时,势必减少可耕地的面积。所以布劳岱认为这时期( 18 世纪前)的文明是「木材和木炭的文明,正如十九世纪是煤的文明一样」 (Braudel,1992:427-428 ) 。 然而,在当时如果人口达到某个程度的时候,并且生产工具还未有改善之前,假如要增加粮食,唯一的办法就是扩大土地的开垦,「一般是通过开垦荒地实现的」 (ibid,1995:118 ) 。就是把一些不适合耕种的贫瘠土地也开辟为可耕地。而在中世纪的农民对于荒地的开垦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因为“没有无主的土地”,也就是说,所有的土地都是领主所拥有的。
然而,所谓开辟地 (assarts ) ,就是原来是一片片森林荒地,人们欲砍伐树木,除掉上面密集的小树丛,将他们转化为适于耕作的土地。农民在未得许可而这样做时,得付领主一笔罚金,如果这个地方是皇家的森林则付国王一笔罚金。通常的情形则是付出双方协议的一笔租金。一但拥有了一片开辟地,农民在他有空的时候可以任意予以耕种 ( Hibbert,1995:26) 。 可是,在中世纪欧洲的大部分农民被迫在庄园主的领地上提供劳务,领主每周要农民为其劳役三到五日,而且,要农民携带耕畜一起从事耕作与收获,更糟糕的是,领主或其代表有权变更义务劳动的时间或天数,因自己的便利,将这星期的劳役挪移到下一星期。尤其,在农忙时期,时间最宝贵的时候,地主就会要求更多的工作。结果,使农民为了领主的农事忙碌,而荒废自己的庄稼 (Blum,1978:52-53;Lenski,1990b:352;Cameron,1989:50;Bloch,1991:87-88 、 109;Burns,1987:413) 。 因此,农民很不容易找出时间来耕种这些新辟地。并且,在当时新开垦的土地绝大多数都很贫瘠,以当时的生产技术水准如果要提升产量,通常的办法是需要增加大量的劳动力。
但是,在耕地不变的情况下人数过多会降低生产率,事实上土地只提供微薄的效益,这是一条相当普遍的规律,因而必须扩大耕地面积,强化劳动,通过追加劳动量,使一切恢复平衡。弗拉索和阿尔帕亚是那不勒斯后面的两个穷村庄,离它不远处有另一个比较富的村庄,名叫蒙特萨尔基奥。在两个穷村庄里,生产率是如此低下,为得到同等数量的产品,耕作面积必须等于蒙特萨尔基奥的三倍多。结果是这些穷村庄出生率较高,村民早婚成俗,因为必须制造相当充足的劳动力 (Braudel,1993:260- 261 ) 。因为在封建社会、甚至更早期的社会,由于劳动生产者是在极为简陋的生产工具和设备的辅助下从事生产,在生产的过程大部份完全依靠劳动者的双手。于是乎,要想得到与肥沃的耕地有相同的产量,必须扩增耕地和增加劳动力,是很合理的。
当生产量增加的同时,假如生产率并没有相应的增加,在人口的增加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将是贫困化。布劳岱同时也论证贫困化是由于在旧制度下经济的持久矛盾所产生的结果。而劳动者为了生活必须不停的劳动,所以他说:「令人迷惑不解的是,这过多的人口对生产率的进步是个障碍:人口如此众多的农民,收入只够勉强糊口。他们被迫无休止地劳动,以应付频繁的歉收和缴纳各种苛捐杂税,他们的全部精力都消耗在日常劳作上,难得出门走动。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里,怎能设想技术进步会容易得到推广?」(ibid:261 ) 。因此,人口对于农业生产所造成的压力,将致使大多数人口实质生活水准下降,处在贫穷线上的人数越来越多,所以在中世纪农民的生活的情形是,“富有白面包和上品红酒”的加斯科尼,农民却“围火而坐,惯于不用桌子吃饭,轮流用同一个杯子喝酒”(英国最贫穷地区,直到十八世纪末,白面包仍然是讲究的食品,仅在节日才出现于餐桌上)。这一切都在情理之中:贫困无所不在 (Mantoux, 1991: 401; Braudel,1992:333 ) 。
更深入地说,虽然,中世纪农民的生活时常处于难以忍受的贫困状态之中,不过,富人或上流的人却极其享乐,暴饮暴食乃是一项普遍的恶习(Burns,1987:410)。比如马基雅维里在描述中世纪时义大利的佛罗伦萨城的青年士绅日常生活的骄奢享乐的情况,他说他们:「奇装异服,花天酒地,放荡行径不一而足。由于终日无所事事,把时间和金钱都浪费在赌博和女人身上;专心致志于讲究衣着华丽;力求说话诡诈刻薄,谁说的话说得最尖酸刻薄,谁就被认为是最聪明的人,因而受到最大的尊敬」(Machiavelli,1991:387) 。可见,事情并不难明白,上流社会的享乐是直接建立在穷人的困苦上,中世纪的农民、尤其是茅舍贫农、小佃农、雇农不但受直接税(土地税与动产税)的剥削,又普遍受间接税的剥削。
西欧在十四世纪初,城市人口到处都有停止增加的迹象,而且城市中也出现了经济停滞、萧条乃至衰退的现象,人们把这说成是十三世纪繁荣的代价 (Bloch,1991:130) 。总之,这由多种因素结合所致,这些因素包括:连年的粮食歉收和饥荒,1315 年和 1316 年时,饥馑的程度尤为严重;黑死病 (Black Death) 开始于 1348至 1349 年,夺去城市居民中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人的生命(英国丧失三分之二人口),以后它又周期性的发生,造成人们忐忑不安的心情折磨,甚至各地都有一些村庄在几代人的时间中整个地被遗弃;英法两国间百年战争的灾难和德、意国内的其它冲突 (Thompson,1996:515;Bloch,1991: 130-131;Stavrianos, 1995: 18-19;Camus, 1997: 160;Burns,1987:419;Burguiere 、 Zuber 、 Segalen 、 Zonabend,1998:20; 林万亿 ,1994:16) 。因此,战争、饥馑、鼠疫等因素使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条件雪上加霜。此时,一但遇到气候或天然条件任何方面的变化,那么它会对人口和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最明显的是,收成不好时,便造成饥馑,加上黑死病的传播,乃至使人口大量死亡。这些事件都是引发低层阶级罢工与暴乱以及各种封建动乱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致使歉收的因素还包括农民耕地的减少,耕地肥力的枯竭以及由此产生的小农生产更加脆弱性。所以马克思明白的指出:「在其他一切条件都不变时,它使用的生产雇佣工人越多,生产的规模就越大,剩余价值或利润也就越大。反过来,情况也就相反」(〈商业利润〉——《马恩全集》, 23 :334 )。这是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工厂生产规模大小的状况。同样,依然适用于前资本主义农奴的小土地生产情况,有如马克思所说的只要农奴死了一头母牛,他就很难再按照原来规模来再生产。
基本上是由于封建生产方式的剥削关系使得农民贫困化,根本无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封建领主从农民身上榨取的财富通常都花费在与生产无关的封建寄生性消费,极少用于生产性的消费。导致占人民绝大部份的劳动人口由于缺乏生产资料,致使广大农民食不饱肚,衣不蔽体,处于饥寒贫困之中。这正是马克思所关注的,马克思认为「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马恩全集》, 25 :916 )。由于生产力低,造成收成不足,因而农民的正常补充物即农村家庭工业 (ibid: 909 ) 。究其性质而言:「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 (ibid:910 ) 。 所以马克思认为小农生产模式是「更多的滥用和破坏劳动力,即人类的自然力」,然而,他也批判大土地所有制,他认为大土地所有制「更直接地滥用和破坏土地的自然力」。当然,也并不是说在敞地制下农业生产一点进展都没有,或者说圈地前后有一条明显的分界线。英国在 1608 -1729 年是圈地最盛行的时期 ( Kruedte,1980:23 ) 。 可是在这个时期,在英国仍然存有许多传统的耕作方式,有些地区三年轮种制几乎是唯一通行的制度:田地三年中有一年是处在不生产状态。农具大大需要改良,在某些州里,犁头是木头做的,仅仅装上一点金属薄片。为了犁田,人们仍把十头和十二头牛组成为大而无益的联畜 ( Mantoux,1991:124 ) 。这些地区的农产品因为还缺少广大的市场需求,所以主要还是供农民自己日常的消费,也就没有急需改变农业耕作方式。英国在都铎王朝及斯图亚特王朝的农民早已创造技术。在这些技术中,最主要的是较进步的农作物轮植法。土地永不休耕。萝卜、苜蓿及牧草使土壤更新,并且是牛羊冬天的饲料。马取代公牛成为拉曳的动物,而犁(有轮铁犁的发明)及车均有改进 ( Roberts,1991b:627 ) 。 不过,由于这些地区仍存旧的土地制度,以致于妨碍了已经出现的新的耕作方式和新作物的普遍耕种。可是这些开发较慢的地区,在工业革命时期,圈地运动还在猛烈的进行,随着圈地的进行及工业的发展,这些地区的农耕制度也不得不随之调适。
伍、公有地作为穷人福利的社会历史意义
在敞地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就是“公有地”,它是许多没有土地或占地小的农民赖以维生的福利领域,当圈地运动开始的时期,地主有时先圈占的地区就是村社的公有地,他们实际上抢夺了穷人在公有地上的权份,铲倒了他们的房子,以至影响许多依靠公有地维生的贫穷农户 (Polanyi,1990:101) 。无论如何,当时公有地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意义,是不可忽视的。正因为这个理由,尽管公有地不能避免圈地的吞噬命运,它的消失,始终是劳动力商品化最初形成的可能和有利的重要关键之一。
在中世纪的欧洲,大体上都盛行敞地制,它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土地使用形式。在谷物开始生长之前,这些田地中间是没有隔离物的;以后才有一些暂时性的篱笆把它们圈围起来( Pirenne,1937 : 64)。并且,在每年收割后,庄园主和教堂的条地,农民的份地都需按惯例拆除各自设立的篱笆,将其当作公有牧场来共同使用。敞地以外的林地、草地、荒地、沼地等,这些公共用地,名义上是属于领主,依照惯例为农民所共有。虽然它是公有的外貌,但并不是使用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土地,各人是依据确定的权利并按照这些权利的多寡(按耕作者拥有地块面积的比例)才能参加进来。总之,不管英国公地制度怎样不平等,但它对穷人却提供了一些实际的福利 (Mantoux, 1991:118-119;Bloch,1991:63) 。对于“公有地”而言,许多贫农可以在那里砍柴和放养一些家畜、家禽,甚至一头准备在冬天来临时要宰杀的猪——说来这是一种宝贵的权利,也是农民补充生计的重要资源。
对于英国中世纪的公有地这个面向,在马克思的史观中一直是其关注的焦点。关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最初的研究是他在《莱茵报》工作的期间发表一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由于当时德国正进入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时期,商品经济开始急剧发展,当时议会针对农民的贫困化 (pauperization ) 和“共同体的解体”,希望制定一种资产阶级的法律与政治。但是,在过渡时期,「这些立法必然是片面的,因为贫民的任何习惯法都基于某些财产的不确定性。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即不能明确肯定这些财产是私有财产,也不能明确肯定它们是公共财产,它们是我们在中世纪一切法规中所看到的那种私法和公法的混合物」(〈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恩全集Ⅱ》,1 :251 )。针对当时的农民为了生存而窃盗林木,违反了资产阶级的法律,马克思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认为国家应当保护作为习惯法而存在的贫困人民,并且透过社会科学的辩论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说明。这也是后来马克思在《资本论》论原始积累时,对于十五、十六世纪的圈地运动地主剥夺农民的份地以及公有地提出严厉的批判。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 (historical materialism) 的发展在《资本论》之前,已有许多著作勾划出历史唯物论的重要图像。例如《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以及《 1859 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往后马克思终其一生的研究与著作,可说都是在理论研究上继续深化其观点(Giddens,1971:18 -19 ) 。 从他晚年两个重要笔记的研究更可窥见一般。如他的《人类学笔记》的主要研究重点是,通过以典型的形态来研究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探索人类社会的史前史,发现了无阶级的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证明了“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阐明了婚姻家庭形式的这种人类自身生产的方式也产生极大的变化,并着重于探讨公社土地占有制往私有制发展的社经济组织的特征,表明了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专偶制家庭的产生和文明社会的建立。
然则,在《历史学笔记:1—4册》中,马克思按编年顺序摘录了西元前一世纪初到十七世纪中叶世界各国,尤其是欧洲各国的“政治历史事件”。着重于研究典型古代奴隶制度;封建制度的产生与建立以及经历了全盛时期的封建制度危机;货币成为主宰的社会力量;黄金热横扫西欧,随着对黄金的追逐,造成地理大发现。于是在欧洲各国内部的社会经济结构中,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前提。特别是《历史学笔记》的最后一分册在论述英国历史上的一些重大事件,诸如「鼠疫」、「货币折算」、「 1381 年农民起义」、「蔷薇战争(封建内战)」、「社会革命」、「圈地」等等,这些都关系到资本主义的萌芽,而其内容是与《资本论》所要研究的资本主义的历史起点,是有其内在的关系。
最后,在《资本论》的研究则从资本的原始积累开始,并着重于英国典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分析,到资本主义将为更高级的社会形式所替代,在这个模式的框架中,马克思把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勾勒出一个图像。由此来了解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第一版序言〉——《马恩全集》, 23 : 12 ),以此来深化其在《资本论》第一卷“所谓原始积累”最后所得出的“否定的否定”的辩证逻辑。使阶级(所有制)社会“复归”为人类社会更高级的社会形式,但是必须站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谓原始积累〉——《马恩全集》, 23 :832 )。 因而,至此可以注意到,马克思所表现的思想及后来的这些著作,都是一直在深化其历史唯物论的观点,重要的是在补充《资本论》第一卷的续篇。
在这样一个系列回顾的过程中,更准确地说,从《盗林事件》到《资本论》,马克思一直极为关怀「共同占有」这个重要主题,他在论资本的原始积累时,认为即使当时中世纪的贫困农民对于“公有地”也是共有者,这是公共福利的范围。以至于马克思晚年在与苏俄女革命家查苏利奇的通信中认为当时的苏俄尚存有这种公有制,以当时的情况或许可以越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马克思之所在晚年改变其在早期所提出的社会发展阶段的模式论,而认为俄国可直接越过资本主义。这或许可在他早年与恩格斯的一段通信( 1858 年)来加以了解,他认为当时欧陆要实现社会主义有一个困难是:由于在极为广阔的领域内资产阶级社会还在走上坡路,革命在这个小小角落不会必然被镇压吗? (〈马克思致恩格斯〉——《马恩全集》,29 :348 )。马克思认为在欧陆的资本主义社会要过渡到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形式,在短期间可能很困难,因此他寄望于当时的俄国尚保存有公有制的性质,应该可以吸取跟它处于同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积极成果,就是直接吸收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上的成果。这时候马克思跟他早期依据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所推演出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论似乎已有了修正。
这意味着马克思后期把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的规律作为社会发展的普遍阶段的补充与深化。他一方面肯定资本主义生产力的成果,另一方面,认为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或许可以建立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因而是有选择性的,但是在论述的同时,马克思认为虽然印度的农村公社所处的历史条件与俄国类似,但是由于受英国的入侵把印度所处的历史环境破坏掉了,使印度农村公社无法成为新社会的新生的支点。马克思在此又运用其“方法论”的原则,就是具体的事物具体分析以及比较的原则,唯有如此才能了解真正的历史。 :
陆、结论
本文分析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结构,主要涉及的面向是领主制、庄园制和农奴制等等,这时期的生产关系是领主与农奴以土地依附关系所建立起来的庄园社会经济结构。需要指出的是,当时是以劳役地租占主导地位,甚至可以确切的说劳役制度影响着封建庄园的兴衰,而这种封建庄园的兴衰又以领主的自营地为标竿。当时领主的自营地是以直接剥削农奴的劳役地租(剩余价值)为基础。后来随着货币地租的普遍化,造成领主自营地的缩减,甚至导致庄园制的逐渐衰退、灭亡。毕竟,货币地租的实施具有重要社会历史意义。一方面,它呈显出了领主与农民关系的变化,习惯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成为农民脱离人身依附的开端,以货币折算地租的形式也是雇佣关系雏型萌芽的要件之一。另一方面,它代表了商品化侵入到了农村社会组织中,促使了土地集中化成为可能。同时,与圈地有相同功效的是,它使得农业技术的改良得以进行。因为在敞地制的原则下,使用新的农业技术的花费太大,对于小农来说是难以支付的。
对于中世纪来说,尤其重要的是领地的公有地,它是许多贫穷农奴赖以为生的公共福利。然而,由于英国从十一世纪开始羊毛业的生产,以及后来的天灾人祸,特别是,黑死病所造成的劳动力的短缺,使得工资上涨(林万亿,1994:16;Burns,1987:419 ),这对于领主的农事生产是一大困难。因此,后来领主便以开辟牧场养羊来因应劳动力的缺乏。因为,养羊获利丰又节省劳动力,于是大部分领主都相继将耕地改为牧地,并且进而圈占公有地作为私人的牧场,事实上,这种圈地运动早在1236年庄园主就根据《默顿法令: 1235 》(Statute of Merton) 的有条件地准许圈围公有地,甚至农奴的份地。从此以后圈地现象实际已经陆续不断的在进行,而且越演越烈。这无论如何是西方历史上一个重大的新经济秩序的开始(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但重要的是,公有地被圈占的结果,将使许多贫农失去赖以为生的生活资料,正因为如此,他们不得不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谋生,成为可能的雇佣工人(工资劳动者),而专门受雇于租地富农以及领主自营的农牧场或手工业作坊主等等(Burns,1989:31-32)。正是在这个大转变上,圈占公有地初步摧毁了英国旧社会的基础(指乡村中的封建生产关系),于是促成了资本主义最初的雇佣劳动的雏型。因而以某种意义而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条件之一,是与最初圈占公有地有某种程度的相关。
在本文中对于公有地的探讨是主轴之一,它的解体关涉到劳动者无产阶级化之不可遏止的主要因素之一,尤其无地者就到处游荡寻找工作或成为乞丐,同时发生社会政策的变动。诸如 1349 年的劳工法(Statute of Laborers) ,命令所有有工作能力而没有资产的劳工必须接受任何雇主的雇用,以避免劳工离开教区。另外,在1350年议会不仅规定劳动的价格(也就是力图控制工资与物价),而且禁止工人离开自己的教区前去寻找报酬较优的工作,违反者成为逃犯(Piven & Cloward,1993:36-38;Thompson,1996:522;林万亿,1994:16;《马克思历史学笔记》, 4:224-225 )。 后来由于成效不彰,即不能有效遏止迁徙,于是陆续颁布许多法令限制并剥削人民。以至于人民不断群起反抗造成重大的社会问题,尤其1381年大规模的起义反抗运动几乎动摇了封建统治的基础。重要的是,这也是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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